探索化解執行難的新思路
作者:姜懷友 王君 發布時間:2006-12-18 瀏覽次數:3351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存在“四難”,即找被執行人難、查被執行財產難、求協助執行難、動扣押款物難。如果說執行人員工作方法簡單、執行機構權力調配不當和執行案件管理措施不力,是導致執行難的部分內在原因。那么,地方保護主義,應是造成執行難的外部主要原因。此外,執行難的狀況,也有是因被執行人的違法行為和客觀條件造成的。化解執行難是一項社會工程,需要一步一步解決。從法院執行局自身工作這一角度考慮,筆者提出下列五點執行工作新思路。
一是注重權力調配。執行庭改編為執行局后,執行局對外應以自己的名義獨立行使執行權。上級執行局有權調度下級執行局的工作人員,有權使用下級執行局的物質裝備,有權對下級執行局的工作進行監督,有權對下級執行局的案件進行提級執行、交叉執行或者集中執行。
二是實行動態管理。執行案件立案后,應當日進入案件網絡管理系統,全面實行動態管理。執行局負責人應及時掌握案件執行狀況,對案件執行期限進行監控,及時發出執行案件的催督辦通知,不輕意延長案件執行期限,不隨意中止案件執行。還要經常指導執行個案,更換久執無果的案件承辦人,嚴肅處理消極執行行為。
三是加強協調配合。執行局要加強與其他政法部門的協調,嚴厲打擊暴力抗拒執行的違法犯罪行為。經常召開集中懲治大會,曝光典型抗執案件,形成社會威懾力,善于動員社會力量參與法院的執行工作。
四是創新工作方法。在化解執行難過程中,可以實行執行案件審查立案登記制,立案前先行審查被執行人有無履行能力;可以建立科、局長與分管院長聯席會議制,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制定執行工作措施與計劃;可以落實執行案件聽證制和選聘執行聯絡員制等。
五是創造寬松環境。執行局要經常與審判業務庭溝通執行信息,立案部門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積極采取訴前保全措施,審判業務庭應加強訴訟案件的調解工作和訴訟保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