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談對象: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張培成

  對話背景

  從2008年4月開始,江蘇省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海陵區人民法院試點訴前鑒定司法改革,并于2009年在全市法院推廣。

  所謂訴前鑒定,是當事人在訴訟前提請法院進行司法鑒定,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進行鑒定的,依照相關程序委托鑒定機構鑒定并得出鑒定結論。之后,原告再向法院起訴。

  訴前鑒定不僅減少了鑒定手續在訴訟中的流轉,有效縮短審理周期,大大降低訴訟成本,還為明確爭議焦點和訴訟標的、增強當事人的訴訟針對性提供了依據。同類型案件與過去相比,辦案時間縮短近50天。

  據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將以泰州中院的做法為藍本出臺相關指導意見,并在全省推廣。

  “180天”引發的思考

  法周刊:根據現行法律及證據規則的規定,鑒定申請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的任何時間內提出,泰州法院把司法鑒定程序移至訴前,是基于什么考慮?

  張培成:訴訟后到法庭辯論終結前的任何一個期限內,當事人都可以提出鑒定申請,一旦當事人提出申請,必然使訴訟程序中止,當事人經歷漫長的等待,可能造成審判效率上不去、審理天數下不來的尷尬局面。

  2008年初,海陵法院通過調研發現,一件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從立案到得出鑒定結論再到法院判決,一整套程序走下來平均要花半年時間,也就是180天。

  法周刊:這“180天”引發了法官們怎樣的思考?

  張培成:這“180天”讓法官們陷入思索:如何縮短案件審理周期,以更好地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調研過程中我們還發現一個問題,由于在訴訟之前不知道鑒定結論,一方當事人往往漫天要價,使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加大了案件審理和調解的難度。

  如何讓當事人從沖動走向理性?我們的思考是,既然問題的焦點是訴訟過程中的司法鑒定,那么就將司法鑒定從審理中前移至審理前,將鑒定從審理中分離出來。

  因此,從2008年4月起,海陵法院開始全面推行訴前鑒定制度。

  法律實踐具有合理性

  法周刊:我國現有的鑒定程序大體遵循著先起訴再鑒定的模式,那么訴前鑒定制度與現行法律規定是否沖突?

  張培成:訴前鑒定制度與我國現行的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并無沖突,在目前的法律實踐中具有合理性。

  首先,訴前鑒定與民事案件中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是相符合的,是當事人為起訴所做的準備活動。有些擬起訴的糾紛沒有訴前鑒定,證據真偽不能辨別,證據證明力不能預測。受損害方的合法權益難以界定,起訴難以進行。

  其次,當事人提起訴訟請求必然期待獲得勝訴,所以他們必須知己知彼,否則舉證不能就要承擔敗訴的風險。

  再次,訴前鑒定也能解決司法實踐中的諸多不便,易于實現訴訟的效率價值。案件的發生與訴訟的開啟存在一定的時間差,由于客觀原因,譬如鑒定對象的保存不便、容易變質或者易受損害等原因而急需鑒定。而法律又規定當事人必須在訴訟過程中取得法官的同意方能進行鑒定,在這種情況下很可能錯過最佳鑒定時期,從而給當事人造成不必要的損失。

  構建訴前鑒定程序

  法周刊:對哪些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進行訴前司法鑒定?

  張培成:在法院受理的民事糾紛案件中,勞動爭議、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保險合同等類型案件占了一多半,而這些案件大多都需要進行傷殘等級、護理期限、誤工期限及營養期限的鑒定。

  泰州法院推行的訴前鑒定制度中,當事人因上述五類糾紛到法院起訴的,可以在訴前申請進行司法鑒定。

  訴前鑒定遵循自愿、公開、公正、高效的原則。在立案前經法官釋明,上述案件的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后通過法院委托鑒定機構作出專業性鑒定結論,并明確該鑒定結論對各方都有約束力。法院在此基礎上可先行調解,調解不成再立案。

  法周刊:案件沒有進入訴訟,訴前鑒定的證據效力怎樣認定?會不會引起爭議?

  張培成:我們在設計訴前鑒定制度時就注意到了訴前鑒定結論的效力問題: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法院工作人員的主持下共同選擇鑒定機構,這樣的程序設計保證了訴前鑒定與訴訟中鑒定具有同等效力。

  審判質效提升明顯

  法周刊:訴前鑒定制度已經實行了三年多,從效果看,是否達到了設計訴前鑒定程序的初衷?

  張培成:訴前鑒定制度實行三年多以來,審判質效明顯提升,效果比較理想,實現了當事人盡快實現自身權利和法院調解工作順利開展的雙贏局面。

  將司法鑒定程序前移,使雙方當事人在訴訟開始之前心中有數,既提高了案件調解的成功率,節約了訴訟成本,減輕了當事人的訟累;也使訴訟過程更加公開透明,審判結果更加令人信服。

  2008年當年,泰州法院的訴前鑒定案件是235件,訴前調解結案率達到87%,訴前鑒定的魅力初步顯現。

  今年上半年,泰州法院共開展訴前鑒定942件,其中訴前調解結案的近800件,調解結案率達到80%以上,遠遠超出了平均質效指標;即使調解不成的,也能服判息訴。同類型案件與過去相比,辦案時間縮短了近50天。

  法周刊:訴前鑒定制度處于摸索階段,在實行過程中還存在哪些問題亟待解決,在哪些方面還需完善?

  張培成:目前最需要解決的是,讓當事人更多地了解我們法院的這一做法,明白訴前鑒定的益處,使涉及相關案件的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前就到法院申請訴前鑒定,知道自己的訴訟標的,不致多交律師代理費、案件受理費,做到理性訴訟,降低矛盾激化的可能。

  當然,如何讓被申請人積極配合、雙方到場共同選擇鑒定機構,親身感受法院工作的公開透明;如何在鑒定結論作出后,進一步提高訴前調解率,把更多矛盾化解在訴前,將是我們進一步認真研究、著力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