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正的記者,鐵肩擔道義,妙手著文章,我們給予祝福和敬意。但對那些打著“記者”名號卻行敲詐勒索之實的人,我們也堅決予以打擊。近期,江陰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冒充記者的敲詐勒索案件。

被告人任某某伙同汪某某、王某某等人于2018年12月中下旬,經事先合謀,由王某某提供線索,由被告人汪某某和任某某等人以記者的身份暗訪企業。以發現企業存在環保問題要曝光為由,向企業主勒索錢財,索要“封口費”。

后為讓企業主相信自己的記者身份,在“搜狐網”上發布名為“江陰市霞客鎮:非法工廠遍地開花 村民投訴遲遲無果”的曝光文章,迫使文章中提及的企業只能通過付錢來刪除文章,并不得不通過付錢讓被告人任某某、汪某某在網上發表上述企業的正面文章來挽回影響。

被告人任某某、汪某某、王某某等人共采取上述方法向被害人李某等人勒索人民幣54700元。其中,其中,被告人任某某個人非法獲利人民幣26700元,被告人汪某某個人非法獲利人民幣20000元,被告人王某某個人非法獲利人民幣3000元。

被告人任某某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間,與汪某某以祖國雜志社記者的身份等暗訪浙江省奉化市某礦業有限公司,同樣以發現存在環保問題要網上曝光為由,先后2次向該公司法人代表王某共勒索人民幣2萬元、黃金葉香煙5條(價值人民幣5000元)。

案發后,任某某的家屬代為退賠李某等人人民幣25000元、退賠王某人民幣25000元;汪某某家屬代為退賠李某等人人民幣26700元;王某某的家屬代為退賠李某等人人民幣3000元;均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被告人被告人任某某、汪某某、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伙同他人利用或者冒充新聞工作者的特殊身份對企業主進行敲詐勒索,其行為均已構成敲詐勒索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任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因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故意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汪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鑒于三人歸案后如實供述罪行,積極退贓并取得諒解,自愿認罪認罰,依法予以減輕處罰。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三名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確,予以采納。據此,判決如下:

被告人任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

被告人汪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0元;

被告人王某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一根筆,一支話筒,一臺攝像機。發現美好,鞭撻不公,書寫真相。這才是真正的新聞記者,無論是在哪里,也不管有多么危險,只要有新聞發生就總會有新聞記者的身影。對于廣大新聞記者的無私付出,全社會都應該給予理解、支持和配合。而這些金錢至上的假記者,不僅不能擔道義,更會敗壞記者名聲,阻塞民意通達,打擊假記者,我們也絕不手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