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外配資提供高比例融資杠桿,可謂金融市場的“鴉片”,雖被監管多番明令禁止,但并未銷聲匿跡,行情一旦轉暖便有蘇醒跡象,其中蘊藏的法律風險也隨之暴露。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委托理財合同糾紛案依法判決,原、被告雙方的場外配資合同無效,駁回原告索賠百萬虧損的訴訟請求。

老手合作配資炒股,一把虧了150萬

原告阿勝炒股十多年,和曾在證券公司工作的大劉是老相識?!?016年12月,他跟我說資金放銀行利息低,不如拿出來做配資。”據阿勝陳述,大劉人脈廣,路子多,很快就找到了操盤手小杰,雙方簽訂了一份《投資合作協議》,由阿勝出資500萬元注入其名下開設的證券賬戶,小杰進行交易,每月固定利息5萬元。“沒想到后來一只股票操作失誤,一下虧了150萬?!卑僬J為損失不該自己承擔,于是訴至法院。

“表面上說是委托理財合同,實質就是場外配資。” 庭審中,被告大劉辯稱其是居間方,在阿勝和小杰合作過程中賺了1.5萬元傭金而已。被告小杰辯稱,自己通過大劉為阿勝介紹“盤方”客戶,也只是中間人?!罢嬲牟俦P手為高某,當時大劉說有個老板有資金,想找一個盤方,剛好高某找賬戶,一拍即合,后來高某打了100萬到阿勝的賬戶,就合作起來了?!痹谛〗芸磥?,股票賬戶是原告阿勝自己可操作控制的,其沒有責任。

這是典型的場外配資行為,承辦法官指出,根據雙方協議,原告阿勝把一個有500萬資金的證券賬戶提供給被告小杰操作,其每月拿1%的固定回報,操盤方還得提供100萬保證金,操盤過程中,收益超過年化12%的部分,由操盤方獲得,相應虧損也由操盤方承擔。

經查,協議簽訂后阿勝的證券賬戶中買入賣出的股票有大連電瓷、華昌達、國光股份等。2017年3月,大連電瓷臨時停牌,到12月復牌后,賬戶虧損150余萬元。

投資合作協議無效,承諾書、欠條是真

“大連電瓷停牌期間,他給我寫過承諾書,后來還寫了欠條,都認了這筆虧損算他的?!痹V訟中,原告阿勝提供了一份2017年7月有被告小杰簽名的承諾書,載明“本人使用阿勝賬戶資金500萬元做配資,賬戶持有大連電瓷,若開盤后造成賬戶本金損失,則由小杰承擔?!睆团拼_認虧損后,小杰又出具《欠條》一份,載明:今欠阿勝150萬,2018年春節前還清。

訴訟中,被告對上述三份證據都不承認。其陳述承諾書和欠條都是受脅迫而簽,《投資合作協議》上也不是他本人簽名。后經司法鑒定,合作協議上“小杰”的簽名字跡確非本人。

對此,大劉在庭審中解釋稱,除了和阿勝的這一把外,此前已和小杰合作過多次,都是盤方準備好保證金,資方準備好證券賬戶,然后由其將客戶的資金賬號、證券公司、銀行卡號等信息填好,把協議郵寄給小杰,小杰填好后再郵寄回來,大劉再拿給資方簽字。

“本案的第一個爭議焦點就是三份證據的真實性?!背修k法官表示,合作協議上簽字經鑒定并非被告小杰書寫,且小杰對該簽字亦不認可,雖然被告大劉辯稱其曾將該協議郵寄給小杰,但未提交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所以法院對這份《投資合作協議》不予采信。至于《承諾書》和《欠條》,雖然被告小杰辯稱是受原告強迫所書寫,但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實?!岸宜诤灹饲窏l后,仍多次向原告阿勝轉賬,從未報警,不合常理?!庇谑欠ㄔ簩Α肚窏l》的真實性予以認可。

場外配資雙方均有錯,本金損失各擔一半

第二個爭議焦點即為原、被告之間合同關系的性質與效力?!叭谫Y融券作為證券市場的主要信用交易方式和證券經營機構的核心業務之一,依法屬于國家特許經營的金融業務,未經依法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從事配資業務?!背修k法官指出,不受監管的場外配資業務,不僅盲目擴張了資本市場信用交易的規模,也容易沖擊資本市場的交易秩序,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的規定,屬于無效合同。

本案中,雖然《投資合作協議》上的簽字并非被告小杰書寫,但是被告小杰向原告出具的《承諾書》明確了由其使用原告賬戶進行配資的事實,同時,被告小杰先后多次向原告銀行賬戶轉賬,結合庭審中各方關于配資經過的陳述,法院認為,本案系原告阿勝與被告小杰之間由被告大劉介紹,通過使用阿勝賬戶進行場外配資業務,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條的規定,所以雙方場外配資的合同屬于無效。

至于被告小杰出具的《承諾書》與《欠條》,本質上系雙方在場外配資過程中形成的補充合同,因雙方場外配資合同屬于無效合同,所以《承諾書》與《欠條》也歸于無效。

不過,承辦法官補充指出,雖然《承諾書》與《欠條》均屬無效,但該兩份材料系被告小杰自愿向原告出具,本質上系雙方對場外配資事宜達成了一致意見,即由被告小杰對原告損失進行賠償。本案中,原、被告均具有多年從事場外配資業務的經驗,在明知雙方的場外配資業務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仍進行場外配資行為,故原告無權要求被告支付其利息損失,而對于原告的資金損失,雙方均具有過錯。

經查,2016年12月到2018年6月,被告小杰向原告阿勝賬戶支付利息金額共計94萬元,應作為本金予以扣除。因本案中雙方均對場外配資行為具有過錯,酌定雙方各自承擔50%的責任。所以對于原告的資金損失,被告小杰承擔50%的責任,即75萬元。又因原告收到的被告小杰通過各種方式支付的款項共計94萬元,超出了被告應承擔部分,所以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連線】

場外配資是指融資融券以外的,所謂的股票配資公司公開的借錢炒股。九民會議紀要對于場外配資行為進行明確規定,本案即為一起場外配資引起的糾紛,相關合同屬于無效。原、被告均具有多年從事場外配資業務的經驗,在明知雙方的場外配資業務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情況下,仍進行場外配資行為,所以原告無權要求被告支付其利息損失。法官提醒,一旦未經監管的場外配資數額巨大,就可能引發金融危機,造成股市盤,本案裁判作為一種司法引領,將此社會危害性向廣大股民灌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