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案件。太倉市瀏河鎮的高速路口處發生了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閆先生駕駛的車輛與楊先生駕駛的車輛發生碰撞,交警趕到現場認定此次事故閆先生應承擔80%的責任,楊先生應承擔20%的責任。雙方都購買了保險,交警為他們進行居中調解,本以為保險公司直接賠付就可以解決的糾紛,誰料到卻突生變故。閆先生投保的保險公司在審核后發現閆先生所駕駛的車輛投保時登記為貨車,但閆先生本人并無駕駛貨車所須的從業資格證。據此,保險公司主張商業三者險免賠。

保險公司免賠這件事對閆先生來說絕對是個晴天霹靂。買車子的錢是閆先生向親朋好友湊的,車子本來是為了自己在上海經營水果生意批發拉貨買的,登記為貨車也是因為聽別人以后營生能多條出路。車輛的保險都是買車時的銷售人員代辦的,閆先生根本不知道存在這樣一個免賠條款。車輛剛辦好手續,閆先生去取車準備開回上海,就在高速路上發生了這起事故。

庭審中,閆先生向法庭出示了投保商業三者險的保單,保單上面的簽字與閆先生在庭上的簽字筆跡相差甚遠。可見當時簽保險條款的人確實不是他本人。閆先生買車時并非想要從事貨運,只是因為不懂其中的利害關系而錯誤的登記為貨車。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閆先生、楊先生同保險公司達成一致意見,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限額內賠償166659元,由閆先生賠償3766元,剩余損失由原告楊先生自行承擔。

法官提醒:為了控制風險,保險人一般在提示的格式條款中包含免責條款,在免責條款約定情形下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為了規范免責格式條款,平衡雙方的利益,保險法對免責條款在內容上和效力上作出限制的同時,在程序上也要求保險人盡到保險合同中免責條款的提示與明確說明義務。提示和說明義務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護投保人的知情權,從而彌補投保人知識上的欠缺,以達到實質上的平等。

法官說法:依據《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