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假雷管搶劫敲詐 三進宮一審被判六年
作者:孫亞棟 發布時間:2006-12-12 瀏覽次數:3030
俞某系江蘇省海安縣人,曾因犯盜竊、詐騙罪于1989年3月被南通市郊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后又于1998年9月因犯搶劫罪被海安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年,
出獄后的俞某不思悔改,因做生意沒有錢,就預謀到南通“搞點錢用用”。
法院認為,俞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先是以暴力、脅迫的手段,當場強行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后又以實施威脅的方法,強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又構成敲詐勒索罪,其一人犯兩罪,應當數罪并罰。俞某在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俞某認罪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經綜合考慮,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