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貨物交易 虛開發票獲刑
作者:張海勇 杜春華 發布時間:2006-12-12 瀏覽次數:3094
被告人董某自2004年起任南通某紡織有限公司和啟東市某制線有限公司營銷員。被告單位某制衣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為宋某、蔡某,被告人宋某系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2005年1月被告人宋某與被告人董某所在單位在無貨物交易的情況下,請被告人董某為被告單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被告人董某遂以其所在單位名義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三份,發票號碼分別是:00900325、00900280、00914154,票列稅額合計51312.39元,價稅合計人民幣351350元。該稅額被告單位某制衣有限責任公司已向國家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造成國家稅款被騙。
法院認為,被告人董某、被告單位某制衣有限責任公司違反國家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規定,在無貨物交易的情況下,為他人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情節嚴重,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被告人宋某作為被告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是被告單位犯罪的直接責任人,應以虛開增值稅發票罪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