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試管嬰兒撫養權起爭執
作者:宜興市人民法院 蔣晨 發布時間:2020-07-22 瀏覽次數:815
現代輔助生育技術的發展圓了不少家庭生育孩子的夢想,同時也帶來不少法律乃至倫理問題,引發社會關注。例如通過試管技術獲得的孩子僅與父或母一方有血緣關系,一旦男女雙方離婚,孩子應該歸誰?日前,江蘇省宜興市人民法院就受理了這樣一起涉及試管嬰兒撫養權的離婚案件,最終在法官的耐心工作下,案件順利調解。
孫興與妻子陳湘于2013年結婚,婚后多年未生育孩子,兩人心急如焚四處求醫。2016年,孫興被查出患有不育癥,無奈之下,夫婦倆商議選擇由第三人提供精子、通過試管嬰兒的方式生育子女。2017年8月,女兒小孫順利出生,一家人喜出望外,對這個來之不易的“小天使”格外珍惜。然而,隨著婚姻關系漸趨平淡,孫興與陳湘產生矛盾,經常爭吵不斷,雙方的感情日漸破裂,多次協商離婚。2020年6月份,陳湘起訴至宜興法院要求離婚。
庭審中,雙方都表示情緣已了,同意離婚,但在女兒的撫養權歸屬及另一方能否探視等問題上發生了嚴重分歧。陳湘表示,女兒跟男方沒有血緣關系,是自己懷胎十月生下來的,理應由她撫養,同時為了女兒的健康成長,她不同意孫興及其家人進行探視。孫興也在法庭上極力爭取女兒的撫養權。他認為,試管嬰兒來之不易,耗費了高昂的經濟成本和時間成本,自己有權爭取其撫養權。且孩子出生后一直由爺爺奶奶照顧,老人與小孩之間已有了深厚的感情,不讓老人照顧或者探視孩子對老人來說感情上難以接受。“自從女兒一出生,我就格外珍惜,決不會因為沒有血緣關系就虧待她?!睂O興態度非常堅決。
考慮到案件的特殊性,承辦法官暫時擱置了雙方在法庭上的爭議,轉而從法理、情理兩方面分別向原、被告展開調解工作。一方面,法官向陳湘釋明,雖然小孩跟父親沒有遺傳學上的父女關系,但在法律上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親孫興可以主張撫養權、探視權,即使撫養權給母親,也應保障父親一方相應的權利。另一方面,法官向孫興釋明,孩子由誰撫養,應當從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長的角度出發。小孩尚不滿三周歲,跟隨母親生活對其更有利。同時,法官向他們指出,父母的分開是一種緣分的結束,但雙方應盡最大的努力,減少對孩子的影響,讓孩子健康地茁壯成長。
在法官的耐心調解下,雙方最終同意各自做出讓步,小孫由母親陳湘負責撫養,父親孫興每月至少可以探視兩次,雙方握手言和。(文中當事人系化名)
法官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夫妻離婚后人工受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中明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一致同意進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應視為夫妻雙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第三十八條規定“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