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常州訊:近日,金壇法院審結一起借貸糾紛案。原告因無法舉證證明與被告之間存在借貸關系,法院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原告借出的錢因此無法索回。

田昂和袁玢原系朋友關系,20061月,田昂因籌款開店向袁玢借了15000元人民幣,雙方約定2個月后一次性還清。借款時田昂曾詢問袁玢是否需要立借據,袁玢大方地表示,雙方已是多年老朋友了,不必多次一舉。20064月,袁玢找到田昂要求償還借款,后者表示因競爭激烈投資失敗,現在所開小店已經關閉,暫時無力償還借款。5月份,袁玢再次找到田昂要求償還所借款項。田昂要求袁玢出具借條,并一口否認曾向其借過錢。袁玢一怒之下訴至法院。無奈法庭上田昂仍是一口否認曾經向袁玢借過人民幣15000元,而袁玢又無法證明其所主張的案件事實。法院最終決定讓袁玢承擔舉證不利的法律后果,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