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生游學遭遇車輛延誤,誰來擔責?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孟良燕 管颯爽 發布時間:2020-12-16 瀏覽次數:813
旅行社因組織師生去西安游學而租用汽運公司車輛接送師生去南京南站乘坐高鐵。2019年7月4日上午5時10分左右,汽運公司總計派出8輛大巴車從學校出發前往南京南站。因交通部門管制北下客站臺不允許大客車下客,故8輛大巴車按照要求前往指定停車場進行下客,途中因交通擁堵等影響,導致3輛大巴車的師生因時間延誤未能趕上購買的由南京南站前往西安的動車,由此引起了部分師生住宿及改變出行方式從而造成了各項損失,故旅行社起訴要求汽運公司賠償其公司損失共計224395.5元。
如東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日常出行經驗,本地大巴從縣城出發到達南京南站路程花費通常需四小時至四個半小時,原告設想師生進入車站通過安檢,順利登上列車的時間安排顯然值得商榷,而被告作為具有豐富從事游客接送站經驗的專業運輸公司,未結合自身從業經驗對原告安排的出行時間提出合理建議,出行前也未能利用自身業務優勢了解客運站周圍的交通路線及通行環境是否發生變化,未能事先給送客駕駛員制定送站合理路線,加之駕駛員在進站過程中亦未能注意到禁行標志,導致送客大巴車誤入大客車落客管制區域,也是導致發生本次延誤事件的重要原因。故認定原、被告雙方對案涉延誤事件的發生具有同等過錯,酌定被告汽運公司予以賠償111039.25元。
法官說法:組織師生游學應全方位綜合考慮,制定實施應急預案,本案中原告公司作為已開展多次研學活動的專門研學機構和本次研學活動組織者,未制定預案,導致發生限制落客事件時只能被動作出應急處理,被告汽運公司作為旅客承運方出發前未盡審慎評估及合理建議職責,未盡路況信息收集反饋義務,行駛中未盡需注意交通禁行標識的基本要求,原、被告雙方均存在過錯,應根據其過錯程度來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