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20061130,睢寧法院成功審結一起特殊交通事故財產損害賠償一案。車主的一手訴訟操作,試圖逃脫責任追究,但法官的慧眼明斷使車主的幻想成為泡沫,維護了法律權威,實現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20061月,原告吳某駕駛的尚未入戶的新自卸車與被告劉某駕駛中型廂式貨車在城區發生碰撞。經公安交巡警大隊處理并認定劉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吳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雙方折抵后吳某起訴劉某賠償69722.5元,法院受理此案后,雖多次開庭但劉某經合法傳喚均未到庭,而譚某以劉某特別授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參加訴訟。經過多次開庭,法官認為本案財產損害賠償的事實很清楚,但被告劉某一直未出庭,譚某的身份遭到置疑,事故發生的時候譚某也坐在車上。基于此,法官直接到被告劉某老家山東省調查了解,種種證據均顯示劉某和譚某之間很可能是雇傭關系,而且譚某每次出庭的授權委托書上的簽字很可能不是劉某所簽,而是譚某一手操作的。在此基礎上,該院依法追加譚某為被告。

鑒于此,譚某則又主張他與劉某是借用車的關系,而且申請兩名證人出庭作證。該院法官經過審理查明認為,盡管譚某主張是借用關系并提供了證人證言,但證人僅籠統的說二者是借用關系,沒有陳述怎樣獲悉二者之間是借用關系都是傳來證據,劉某也未到庭質證,因此,對該證據不予認定。譚某的車輛是營運車輛,稱將車輛借給他人營運,而自己還跟在車上,發生事故后又全權處理有關事宜,有悖常理,也與劉某父親的證言相矛盾。依一般人判斷,按照日常生活經驗法則不能認定二人之間是車輛借用關系。

本案中譚某在不能證明劉某是車輛借用人的情況下,應由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日后,譚某若有充分證據能夠證明和劉某之間是車輛借用關系,仍可通過其他救濟途徑實現自己的權利。法院最終判決譚某還應賠償吳某677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