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東一男子郭某在自家承包地上建了幾排房屋,并于2017年將上述房屋出租給趙某用于生豬養殖,雙方還簽訂了養殖場租賃合同,約定了租賃范圍、期限、用途、租金等相關事宜。后因政府禁止養殖,對養殖場進行清理關停。郭某與趙某的租賃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雙方就租金退還問題協商不成,起訴至如東法院。

如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對于租金問題審理之前首先應當明確該養殖場租賃合同的效力,經查詢,養殖場所占土地為基本農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國家實行永久基本農田保護制度。第三十五條規定,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本案中,郭某將房屋建在基本農田上,并租賃給趙某使用,屬于擅自改變基本農田用途,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案涉養殖場租賃合同屬于無效合同。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本案中,郭某將房屋建在基本農田并用于出租,擅自改變了土地用途,其行為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的強制性規定,因而其與趙某簽訂的租賃合同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合同。在此提醒承租方,在租賃房屋前一定要了解有無相關產權證書及土地性質,避免出現本案中合同無效的情形,同時也告誡廣大農民朋友切勿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破壞土地狀態,否則不僅其相關民事權益得不到法律保護,嚴重的,還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