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價排名是一種按效果付費的網絡推廣方式,即企業在購買該項服務后,可以通過注冊一定數量的關鍵詞,按照付費最高者排名靠前的原則,讓推廣信息出現在搜索結果中。近期,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搜索關鍵詞引發的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件。

原告蘇州某環保公司主張,其公司自成立以來先后被省市區各級部門評定為“蘇州市吳江區科技領軍人才”“高新技術企業”“2018年度十大科技創新先進企業”“2019年蘇州市專精特新示范中小企業”等,在行業內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原告發現,在360和百度搜索引擎輸入自己的企業名稱或企業名稱簡稱,搜索結果第一位跳轉的都是被告上海某化工公司網站。原告遂向網絡平臺投訴并向被告發送律師函,被告收函后未能停止侵權行為,后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權行為,賠償損失20萬元及合理費用18300元。

被告上海某化工公司認為,其與原告不存在競爭關系,上述搜索結果的出現是因為搜索平臺異常所致,且上述搜索結果未對原告產生負面影響,不應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蘇州某環保公司自設立以來獲得諸多榮譽,在業內積累了一定的商譽和知名度,其企業名稱或企業名稱縮略語,依法應受到妥善全面的保護。被告上海某化工公司使用原告的企業名稱作為搜索關鍵詞的行為,足以誤導相關公眾認為二者存在特定關系。由于割裂了前述關鍵詞與原告之間的直接聯系,用戶無法在第一時間從搜索結果中知曉原告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減少了其了解原告業務并與之進行交易的機會。相反,被告由此提升了自身網站的曝光率,增加了潛在商業交易機會。被告的行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道德,應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因被告侵權行為性質惡劣,主觀惡意明顯,故法院最終全額支持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萬元、合理費用18300元。被告上海某化工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關鍵詞推廣是一種新型的網絡宣傳手段,企業使用競價排名方式可以有效提高網站曝光率和點擊率,吸引潛在消費者。但企業在設置關鍵詞時不應抱有“搭便車”的僥幸心理,將與他人商標、字號相同或近似的詞語設置為搜索關鍵詞,由此導致消費者誤認,對商品、服務來源或企業之間關系產生混淆,就會面臨承擔侵權責任的后果。本案審理中,法院從搜索平臺調取了被告上海某化工公司的后臺操作信息,顯示該公司將上百家與危險廢物經營相關聯的企業名稱設置為搜索推廣關鍵詞,且在收到律師函后未能停止侵權行為,甚至在一審訴訟期間仍然繼續類似侵權行為,為體現對惡意侵權行為加大懲治力度的司法態度,故法院全額支持了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及時維護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有效規范了互聯網領域的競爭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