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蘇州訊:林青軍是蘇州一軟件開發公司的員工,05年與公司簽訂了3年的合同,可是公司卻在063月將他調離了原來的工作崗位,并且工資待遇下調,為了討要經濟補償,林青軍將公司告上法庭。1122,在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的調解下,雙方協商解決了此案。

原告林青軍訴稱,他于20008月進入軟件開發公司工作,最后一期的勞動合同自20051121日起20081125止。2006317日前任職于被告單位從事開發崗位工作,20063月份起公司將其調至市場部任監控產品專員。20064月份起,公司在未經他同意的情況下,將他的工資由原來的6000/月降低為每月4695/月。他認為公司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國家規定和誠實信用原則,目前他已提出離職。因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公司支付離職經濟補償金37965元,判令公司補發4月份以后少發的工資5220元并承擔訴訟費。

而軟件公司則認為,林青軍原先的工作崗位已經被撤銷,當時公司已告知他工資為待定;林青軍離職系其主動提出,因此不存在公司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理由,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主持雙方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軟件開發公司付給林青軍賠償金20000元,林青軍則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點評:

本案中林青軍與公司簽訂的合同在先,公司因為崗位撤銷而調動員工的工作崗位,應事先取得林青軍的同意,同時在工資待遇上也應經過雙方協商后定奪。現公司在未經員工認可的情形下就擅自下調了員工工資,違背了當初簽訂合同時誠實守信的原則,應當給予職工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