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崗位被撤銷 員工告上法庭索賠償
作者:張留兵 發布時間:2006-11-23 瀏覽次數:3286
本網蘇州訊:林青軍是蘇州一軟件開發公司的員工,05年與公司簽訂了3年的合同,可是公司卻在06年3月將他調離了原來的工作崗位,并且工資待遇下調,為了討要經濟補償,林青軍將公司告上法庭。
原告林青軍訴稱,他于2000年8月進入軟件開發公司工作,最后一期的勞動合同自
而軟件公司則認為,林青軍原先的工作崗位已經被撤銷,當時公司已告知他工資為待定;林青軍離職系其主動提出,因此不存在公司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理由,因此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主持雙方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軟件開發公司付給林青軍賠償金20000元,林青軍則放棄其他訴訟請求。
點評:
本案中林青軍與公司簽訂的合同在先,公司因為崗位撤銷而調動員工的工作崗位,應事先取得林青軍的同意,同時在工資待遇上也應經過雙方協商后定奪。現公司在未經員工認可的情形下就擅自下調了員工工資,違背了當初簽訂合同時誠實守信的原則,應當給予職工相應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