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在街邊、飯店、車站、網絡甚至家門口都被貼滿了借貸款的“牛皮癬”小廣告,這些小廣告上的內容大多為:憑身份證、市民卡即可借款,免抵押,免擔保,手續簡便,安全保密,快速甚至當天放款。不少對資金有迫切需求的公民容易被這些看上去很“美好”的廣告所吸引,殊不知,這不是天上掉下的餡餅,很可能是巨額債務的陷阱。

2016年10月,因做生意缺資金周轉,商人朱先生根據路邊看到一則借款融資的小廣告向廣告上的某融資貸款公司借款。公司的工作人員稱徐某系該公司老板,借款都要經過徐某賬戶,所以借條需要寫徐某的名字。在朱先生簽署借條以后,工作人員將借條、銀行卡、取款密碼要走,讓朱先生回家等待放款。然而,朱先生經查詢發現錢沒有到賬,反而被徐某起訴至法院,莫名背上了91萬元的高額債務。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10月21日徐某賬戶向朱先生賬戶轉款51萬元,當即,該51萬元在12時54分0秒、12時54分54秒以POS機刷卡消費20萬元、31萬元的方式,轉至案外人朱先生某賬戶,實際入賬金額分別為19.998萬元、31萬元;隨后,徐某繼續通過其賬戶向朱先生同一賬戶轉款40萬元,當即,該40萬元在13時0分37秒以上述同樣POS機刷卡消費方式轉至朱先生的同一賬戶,實際入賬金額為40萬元。隨后,朱先生的上述銀行賬戶分50萬元、40.998萬元兩筆向徐某的賬戶轉款共計90.998萬元。徐某持借條、銀行轉賬記錄向本院起訴,稱向朱先生交付借款91萬元,還多次陳述朱先生從未還款。

承辦法官劉法官通過多次向當事人詢問談話,親赴上海調查取證等方式,幾經周轉,查實徐某所稱的借款實際上已通過中轉方式轉回徐某本人賬戶,另對庭審中本院出示的相關證據,徐某僅稱不清楚、講不清、不記得,無任何合理解釋。據此,法院認定徐某以捏造的交付借款事實而提起民事訴訟,屬虛假民事訴訟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第十項、第二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款,判決駁回徐某的訴訟請求,并將該案涉嫌犯罪的材料移送公安審查立案。

法官提醒:虛假訴訟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當前在民間借貸、離婚、企業債務乃至商標權糾紛中更是頻繁發生,不僅擾亂了司法秩序,而且嚴重侵蝕并損害了司法的公正、權威和公信力。人民法院保護合法的借貸關系,同時,對于惡意串通進行虛假訴訟意圖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應當予以制裁。本案中,原告機關算盡,自以為編造了完美的證據就可以騙取勝訴判決,然而聰明反被聰明誤,捏造的證據終會留下蛛絲馬跡,終抵不過客觀真實的試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