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是個專利大省,僅2017,全省專利申請量達51.4萬件,授權量22.7萬件,企業申請專利36萬件,簽訂各類技術合同3.7萬項,技術合同成交額達872.9億元。技術創新正在成為江蘇經濟發展的“驅動引擎”,也讓優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發揮司法服務創新驅動戰略作用,成為江蘇法院肩上的重任。

如何破解知識產權案件舉證難、賠償低、周期長的困境?如何通過司法裁判為知識產權戰略和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提供有力保障?近日,《法制日報》記者深入一線,感受江蘇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制度創新。

審理期限縮短維權信心足

417,江蘇省南通市疊石橋家紡城內,一場法院與企業面對面的座談正在進行。

“對于家紡城的企業、經營者來說,花型設計是賴以生存的關鍵,但其又有市場周期短、流通集中的特點。而一般知識產權案件都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周期較長,很多案件判下來時,涉案花型已經不再流行,企業就喪失了市場份額。”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院長陳炎圍繞家紡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現狀介紹說,為此,通州區法院經調研后決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版權糾紛案件,這比普通程序審理周期縮短一半。

“去年,我們有近90件案件最快只用10天就審理結束。快速審理讓維權成本降低,也凈化了經營環境,讓創作人員更有原創熱情,客戶對我們更有信心,公司發展前景更好了。”江蘇金太陽紡織科技有限公司設計研究院行政院長沈建東說。

“家紡企業找到侵權證據萬分重要,有的證據可能在案發后幾小時內就會轉移、滅失。”沈建東說,通州區法院針對這一特點,建成一小時反應制,就地立案、當場裁決、立即實施。

技術調查官協助攻克難題

記者翻開最新發布的《2017年江蘇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藍皮書》看到,江蘇法院2017年新收一審知識產權民事案件11162,其中涉商標類糾紛案件4475,占比40%;涉技術類糾紛案件1548,占比14%,兩者相較去年都有明顯上升。

隨著涉生物醫藥專利、集成電絡布圖設計、互聯網相關等前沿尖端知識產權保護案件不斷涌現,技術事實認定難成為知識產權案件審理中急需攻克的“堡壘”。為此,去年11,南京知識產權法庭在全國范圍內招聘6名聘用制專職技術調查官,涵蓋機械、醫藥、通信、計算機等專業領域。

420日下午,記者在南京知識產權法庭的會議室里見到“80后”生物醫藥專職技術調查官郝小芳。

“自上任后,我已經參與辦理了6起案件,每起案件都會從閱卷一直跟到結案,在不同環節給法官出具不同的技術調查意見書。”郝小芳說,出庭時,技術調查官坐在書記員旁邊,對庭審中出現的涉及技術類的新證據在詢問法官后,可以向雙方當事人提問。一次,在某個涉及中藥發明技術的案件中,當事人說了一種技術,其實就是在特定時間采集特定的藥材,他卻使用了一些“高大上”的技術術語迷惑法官,被郝小芳當場揭穿。

“有了這些專職技術調查官,不論是現場勘驗還是庭審現場,法官都能更快了解案情,把更多精力放在法律適用上,技術調查官也可以依法隨時參與訴訟活動。”南京知識產權法庭副庭長周曄介紹說,自去年11月以來,技術調查官已出具各類技術調查意見50余份。

據了解,江蘇高院特別注重發揮司法調研服務審判、指導審判作用,完成《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中防范商業秘密訴訟泄露問題研究》《知識產權技術事實查明機制的規范與創新問題研究》調研課題,開展涉專利類知識產權民事發改案件、知識產權刑事案件評查,啟動最高人民法院委托江蘇高院開展的醫藥產業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調研課題。

懲罰性賠償突破“填平原則”

一直以來,維權成本高、賠償低是一些權利人不敢輕易進行知識產權案件訴訟的原因之一,因為一不小心就會形成“贏了官司輸了錢”的局面。江蘇高院民三庭庭長李紅建介紹說,近年來,江蘇法院審理知識產權案件時,會以涉案專利技術等的市場價值判決賠償額度,以達到侵權賠償與知識產權市場價值相稱。

“近3,就專利等技術類案件而言,賠償額超過10萬元以上的案件占比30%,超過50萬元的占比10%。”李紅建說,對于重復侵權、惡意侵權、群體侵權,以侵權為業及其他具有嚴重侵權情節的,法院會根據情節提高賠償數額懲罰侵權者。

據了解,江蘇法院繼續推進知識產權審判精品戰略,通過對一大批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審理,積極應對新領域、新類型的法律問題,破解法律適用難題。

其中,江蘇高院審結的天津天隆種業科技公司訴江蘇徐農種業科技公司侵犯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宿遷法院審結的郭某等假冒注冊商標罪案,分別被最高法確定為第86號、第87號指導性案例;江蘇高院審結的汪某某犯侵犯商業秘密罪案,入選2016年中國法院十大知識產權案件,南京中院“茅盾手稿”著作權糾紛案入選2017年中國法院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件。昆山法院審結的鄒某等犯侵犯著作權罪案,被評為國家版權局發布的2016年度全國打擊侵權盜版十大案件,鎮江法院審結的淘寶網店制售盜版圖書案,入選國家版權局2017年度典型案例。

在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訴江蘇鳳凰少年兒童出版社侵害著作權糾紛案中,法院在判令被告應正常支付音樂作品使用費的基礎上,考慮到被告存在故意侵權、多次重復侵權等情節,酌定其支付一定數額的懲罰性賠償金,遏制侵權行為再發生。

“懲罰性賠償突破了知識產權司法保護中已有的‘填平原則’,即權利人損失多少,侵權人就賠償多少。”李紅建說,此舉不僅提高了侵權成本,懲罰、威懾侵權行為人或潛在的侵權行為人,還能調動被侵權人維權的積極性。

“知識產權已經成為核心競爭力的重要標志。”江蘇高院副院長劉媛珍說,江蘇法院將進一步強化專業認識和裁判標準統一,滿足服務創新戰略對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提檔升級”的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