樹木“跨界”生長引紛爭,法官地頭解紛促和諧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肖寧瑤 丁冬蘭 發布時間:2021-09-08 瀏覽次數:1230
“法官,謝謝你!這9棵樹移除了,我們兩家的矛盾也就徹底解決了!”2021年9月7日,如皋法院開發區法庭審結一起鄰里糾紛案件,當事人達成調解后向法官保證,一定按照協議履行義務。
原告許某與被告盧某系鄰居,雙方的承包地相鄰,原告在自家承包地上種植了櫸樹。自原告種植櫸樹以來,雙方糾紛不斷。2020年6月1日,因原告家櫸樹枝干生長至被告農田上方,影響收割機進入農田收割,被告遂用鋸子將伸至被告農田上方的櫸樹枝椏鋸斷,導致原告樹木受損,雙方矛盾再起。
2021年3月,原告訴至法院,聲稱自家種植的櫸樹系景觀樹,觀賞價值較高,現被告擅自鋸斷櫸樹枝椏,影響了櫸樹的美觀,造成了嚴重損失,被告應賠償相關損失。被告答辯認為,事發時聯系不上原告,收割機等著進田收割,這才將伸到農田上方的樹枝進行了修剪,自己修剪樹枝的行為是正當行使相鄰權,是自力救濟行為,不存在故意毀壞原告樹木的行為。且樹木被修剪后仍然存活,樹枝繼續生長,并不影響樹木的生命,也沒有對樹木造成損害,原告不存在任何經濟損失。
受理該案后,承辦法官宗愛萍經過現場勘察,初步了解案涉樹木的數量及現狀后,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因雙方對于樹木損失價值的認知差距大,調解未能成功。經當事人申請,法庭依法啟動司法鑒定程序,對涉案樹木的損失進行評估。2021年9月,鑒定報告出來后,對樹木損失的價值有了第三方的依據。照理來說,法官完全可以開庭質證后依法下判,但雙方的矛盾能否徹底化解,依然是個未知數。
9月1日,開發區法庭將庭審搬到涉案樹木所在地,再次組織雙方調解。經過一番法、理、情的溝通,雙方意識到自己的問題,態度慢慢緩和。經過協商,被告同意賠償原告的樹木損失,原告也自愿將與被告相鄰的櫸樹連根清除,不再影響被告承包地上的農作物,雙方簽訂調解協議。
“案件標的雖小,百姓和諧事大。人民法庭身處基層一線,要設身處地了解百姓急難愁盼的問題,要結合案件特點,走村頭、進地頭,做好調查,查清民意,了解矛盾根源,努力將矛盾化解在源頭,依法保障百姓的幸福生活。”分管民事審判工作的黃衛東副院長如是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