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高改裝車輛撞壞牌樓 法院判決商業保險免賠
作者: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 戴雷 發布時間:2018-12-18 瀏覽次數:705
鑒于近年來機動車交通事故數量居高不下、惡性事故頻發的現狀,為車輛購買險種齊全額度充足的商業保險成為養車一族的必然選擇,但大部分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很少審閱過保險合同條款的具體內容,對其中約定的若干免責情形更是完全不在意。但交通事故一旦發生,若存在相應的免責情形,保險公司將不再承擔替代賠付責任,車主不僅白白繳納保險費用,更要依法賠償他人事故損失。
近日,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車輛撞壞牌樓被人索賠的案件,因為肇事車主私自改裝車輛的行為觸及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約定,保險公司被判決在商業第三者保險范圍內免除賠償責任。
被告李巖是被告孔飛雇傭的駕駛員。2017年6月的一天凌晨1點多鐘,李巖駕駛肇事的重型自卸貨車滿載著一車石頭從臨沭縣到連云港市區去,因為必經的一條國道在整修,李巖駕駛著貨車繞行贛榆區某鎮駐地的一條大街,該條大街的入口處有一座6米多高的石頭牌樓,貨車經過牌樓下方時因為超高刮撞到了牌樓橫梁并導致橫梁掉落損毀,但是李巖因為在聽音樂沒有注意到發生事故,徑自駕駛車輛離開。群眾發現牌樓損壞后撥打報警電話,公安機關經調查認定李巖駕駛的貨車系肇事車輛,但未就事故責任作出認定結論。因為受損牌樓系該鎮集體資產,某鎮政府下屬的資產經營公司作為原告將駕駛員李巖、車主孔飛及承保肇事車輛交強險及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起訴至贛榆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受損的石質牌樓系多年前某鎮政府花費17萬元由山東訂購,各部分經人工雕刻完畢后通過石榫鑲嵌組裝到一起,因為牌樓橫梁被刮撞發生斷裂,牌樓其他部分內部石榫也已損壞,事故發生后牌樓已失去修復價值并不斷傾斜;被告李巖駕駛的車輛在事故發生時加高一層擋板,車輛高度已大大超出正常范圍。綜合公安機關調查內容、被告李巖、孔飛陳述及原被告雙方提交的證據、法院調查核實的情況,法院認定:被告李巖未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夜間行駛觀察疏忽及、判決失誤,未確保安全暢通發生事故,發生事故后駕駛車輛離開現場,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
鑒于肇事車輛加裝擋板、裝載貨物過高是導致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屬于機動車商業保險合同中約定的“被保險機動車因改裝、加裝、改變使用性質等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情形,法院采納了商業三者險承保公司不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辯解意見,最終判決肇事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方2000元,被告孔飛作為雇主、被告李巖作為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的實際侵權人對原告其他168000元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該判決書送達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現已發生法律效力。(文中李巖、孔飛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