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上投保門道多 細節條款需注意
作者:常熟市人民法院 顧熠卿 發布時間:2020-12-21 瀏覽次數:793
為從事高危職業的人群提供意外傷害保險保障,是很多企業或雇主的選擇,購買保險在一定程度上能夠使被保險人在意外傷害事故中的經濟損失降到最小,是一種合理的事前預防措施。但是保險理賠的成就條件除了保險事故的發生之外,還有許多復雜的條款情形,如何判斷保險公司是否履行了告知義務?近日,常熟市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意外傷害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原告蒙某系常熟某公司的職工,雇主李某為其投保了某保險公司的意外傷害保險產品,約定意外身故和殘疾保險金額為30萬元。保險期內,蒙某在工作時被可燃氣體燒傷,構成4級傷殘,依約應當獲得保險賠償金21萬元。被告某保險公司以蒙某系機械制造維修業工人(合同中的5類職業人員)并非保險合同所約定的1-3類職業人員為由拒絕理賠。因溝通協商無效,原告向法院起訴。
法院經審理查明,投保人在網上投保該意外傷害保險時,雖然多次出現“職業分類表”字樣,但需要點擊該字樣,才顯示該職業分類表的內容;然而該職業分類表內容龐雜,字體較小,無特別注釋;并且即使不點擊“職業分類表”字樣,仍能完成投保過程并支付保險費。法院認為,被告保險公司在投保人網絡投保過程中沒有直接了當地向其釋明職業類別的區別及其法律后果,即使多次出現該字樣尚不足以證明被告保險公司已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故而綜合《合同法》格式條款和《保險法》及其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判決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賠償義務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被告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隨著網絡的發展,線上投保逐漸成為保險人提供保險服務的一種手段,但由于通過線上渠道投保,缺乏合同相對人之間的直接交流,提示說明義務上的不足往往伴隨而生。是否盡到提示說明義務,是格式條款在面對糾紛時是否生效并產生約束力的重要條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對保險人履行提示說明和明確說明義務,應當符合:一是對免責條款進行提示,使投保人能夠注意到免責條款的存在;二是保險人還應當對投保人明確說明免責條款,內容包括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其中,對于其內容應以主動出示的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到該條款的存在。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不利后果。在此提醒廣大投保人,在投保過程中,無論是網上還是線下投保,都應當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如實說明情況,科學準確投保,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