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達成協議又反悔,訴至法院被駁回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朱嘯軒 發布時間:2022-03-23 瀏覽次數:1255
交通事故發生后,傷者與保險公司就醫藥費賠償達成協議,扣除了醫藥費中的非醫保部分,拿到錢后又提起訴訟繼續主張,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如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
2020年10月,被告張某駕駛車在行駛時,遇有原告李某駕駛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交通事故,導致原告受傷,兩車受損,如東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張某負本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李某承擔次要責任。案涉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后,原告家屬與保險公司就前期醫藥費部分達成協議,同意扣除非醫保用藥,保險公司按照協議履行了給付義務,后原告以該協議中扣除非醫保沒有法律依據,當屬無效為由,一紙訴狀將被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給付被扣除的醫藥費。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的協議中明確載明各方當事人均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無欺詐脅迫行為、無重大誤解或者顯示公平、內容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險規定、沒有惡意串通或規避法律、也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公序良俗和案外人的合法權益,雙方簽字后,不得反悔。原告在明知醫療費扣除非醫保部分的情況下,仍然在簽字欄簽章確認,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合法有效。協議簽訂后,保險公司按約履行了給付義務,原告的起訴有違誠信原則,最終法院判決駁回了原告該部分訴訟請求。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私法上的一條基本原則,其目的在于運用道德倫理限制民事主體濫用權利,督促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講究誠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也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本案中原告為了盡早得到賠償,與保險公司達成協議,放棄了部分醫藥費,這種協議應當視為是當事人行使自身權利,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質,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就可以認定合法有效,達成協議后保險公司也已經按協議履行完畢,在此情況下原告繼續起訴主張,有違誠信原則,難以得到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