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匯入其子賬戶 逃避債務被判拒執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李芙蓉 發布時間:2021-01-06 瀏覽次數:834
日前,海安市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拒執罪案件,并當庭宣判。判決被告人彭某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2007年左右,彭某向陳某借了二萬三千元,并向陳某打了借條。后來,當陳某找彭某還錢時,卻發現彭某消失了。2008年5月,陳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彭某還款。法院判決支持陳某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陳某向法院申請執行。由于彭某一直沒有消息,執行工作陷入困境。
2016年,彭某出現后,在執行承辦法官的釋法明理下,雙方達成還款協議,約定每年還款2500元。但彭某再次失約,于2017年左右歸還陳某3000元后再未履行義務。
2018年4月底,彭某入職某公司。為逃避債務,彭某于同年11月12日向公司申請,將自己的工資收入發放到其兒子的農商行銀行卡內。2018年11月至2020年3月間,彭某收入工資人民幣7萬余元,但從未履行上述判決。
海安法院將彭某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一案移送海安市公安局。海安市公安局于同月立案偵查,并電話通知彭某到案。彭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并向法院繳納了全部執行款。
海安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彭某對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彭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即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視為自首,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彭某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案發后,被告人彭某履行了全部執行款,且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均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點評】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生效法律文書是國家意志的體現,具有國家強制力,當事人必須履行。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書,損害了國家的司法權威,破壞了社會的和諧穩定。該案中,被告人彭某在有能力履行還款義務的情況下拒不執行,對依法申報個人財產的命令置若罔聞,采取隱藏、轉移財產的方式對抗執行,其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必將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