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近300萬元,收受商業賄賂14萬余元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蔡磊 發布時間:2020-04-03 瀏覽次數:716
2018年9月,昆山一派出所接到某陶瓷公司財務負責人林先生的報案,稱其發現公司物流費用支出異常,懷疑儲運主管王玲(化名)虛報價格、將公司資金占為己有,公安機關隨即對王玲展開調查,并于2019年4月將其傳喚至派出所。
據林先生在公安機關陳述,他所在的公司從事陶瓷的生產和銷售,在全國設有十幾家分公司,因為貨物運輸的緣故,每月會產生大量的物流費用。2018年4月,林先生發現公司物流對賬單明細上的一些運貨單價與合同上有出入,遂與其中的一家上海物流公司負責人聯系,意外得知儲運主管王玲長期在物流對賬單上“做手腳”,經公司初步核查后選擇報案并于2019年1月決定對其停職。
王玲到案后一直未予以如實交代,對于公安機關發現的其丈夫銀行卡內來自不同物流公司的匯款記錄,她只是簡單的回應是對方給予自己及時報賬的“好處費”。幾家物流公司的證人證言及對賬資料卻證實,王玲通過微信表示,希望他們“多開點運費發票金額”,理由是“用于十幾家分公司報賬”,因為有求于王玲“及時報賬”,物流企業也就“睜一只眼閉一只眼”,每次都會在王玲承擔相應稅額后在實際運費的基礎上虛高開票。
結合多方證據,王玲的違法事實逐漸清晰。從2007年在該陶瓷公司工作, 2010年左右王玲開始做公司的儲運主管,主要工作就是逐日發送運輸需求給物流公司,逐月與5家主要合作的物流公司對賬,提供開票信息后收取發票,最后審批付款給物流企業。不斷重復的工作,讓王玲發現了其中的漏洞,由于公司ERP系統(電子訂單系統)陳舊,無法自動合并同一區域同一物流企業不同重量的訂單,加之不同運輸重量訂單之間存在差價,需要王玲制作手工對賬單,用作最后付款依據。王玲便修改手工對賬單數據,把其中一些貨物的運輸價格做進價格高的一檔,然后讓物流公司開具高金額的發票,等物流公司收到公司匯款后,再把差額部分匯至王玲丈夫的賬戶,每筆金額少則一兩萬,多則五六萬。同時,公安機關還發發現王玲利用職務之便,以幫某物流公司結算因限重令超過期限的補償運輸費用為由,向該公司索要運費補償費的50%作為好處費,共計14.4萬元。案件偵查結束后,王玲因涉嫌犯罪被檢察機關起訴至昆山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2014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間王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共計人民幣2984329.34元(其中人民幣90099.46元系未遂),數額巨大,其已構成職務侵占罪;王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幣14400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最終判決被告人王玲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并處沒收財產人民幣二十萬元,并責令其退賠被害單位人民幣289萬余元。
法官說法:本案中被告人在企業并非“身居高位”,也并未“身居要職”,卻能在長達5年多時間內侵吞公司資金近300萬元,收受賄賂14萬余元,教訓十分深刻。在此提醒廣大企業,要加強人事、銷售、財務、出納等各方面制度建設,做好關鍵崗位定期輪崗、多人核驗等工作,同時還應加大對員工法律法規的培訓教育力度,提高依法從業、合規經營的意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