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云飼養了一條寵物犬,平時花費了不少心思照顧,給它買高價狗糧、帶它上寵物店做美容,活潑可愛的小狗也給小云帶來了很多歡樂。2017年初,小云因工作需要去外地出差十天,遂通過一款寵物寄養APP聯系上一個寄養家庭,達成了臨時寄養的約定。小云支付了寄養費用后,將小狗送去了寄養家庭。

沒想到第二天,在外地的小云接到了寄養家庭聯系人小杰的電話,告知寵物犬當天就走失了,至今沒有找到。為了找到小狗,雙方想盡辦法:朋友圈發文求助、四處張貼啟示、到寵物市場打聽,但是始終沒有音訊。隨著時間一天天過去,小云漸漸接受了狗找不回來的事實,決定要求小杰對此進行賠償,但是雙方在賠償數額上無法達成一致。小云遂起訴至惠山法院,要求對方支付寵物購買費、飼養支出、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三萬余元。

惠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小云與小杰通過網站平臺共同簽署確認的寄養服務協議,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應屬有效,雙方均應依據合同約定享有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小云支付寄養費用后將寵物犬送至小杰住處,小杰作為合同相對方理應履行好保管看護的義務,現該寵物犬丟失,小云依據合同要求小杰承擔賠償責任,應予支持。針對雙方爭議較大的寵物犬價格情況,承辦法官結合雙方陳述的寵物犬基本情況及寵物犬丟失前的照片,至無錫多家寵物機構進行咨詢了解,綜合比對后確定了價格區間,雙方均表示認同。小云主張的寵物價值包括購買費用及寵物飼養費用,飼養費用雖然是飼養寵物過程中的必然支出,但并不等同于寵物本身一般價值上的增加,綜合考慮本案所涉寵物犬的品種、年齡、飼養期限,結合雙方確認的相應寵物犬的市場行情,對寵物犬價值部分法院酌情認定為3000元。小云主張的精神撫慰金部分,寄養協議中有明確約定,且寵物犬在飼養過程中與飼養者也會產生一定的感情,小杰也同意適當補償,該部分費用本院酌定為1000元。小云主張的誤工費和交通費部分,因缺乏證據,本院不予支持。據此,惠山法院依法判決小杰賠償小云4000元,駁回了小云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法官評析】

本案系因寵物寄養后丟失而形成的保管合同糾紛。在合同之訴中,一般不考慮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但具體到本案,雙方簽訂的協議中違約責任條款明確約定了精神撫慰金的因素且當事人在庭審中也表示愿意支付,故最終法院予以了支持。

隨著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飼養寵物的人越來越多,在飼養及周邊消費過程中容易產生各種糾紛。對此,法官提醒,首先要注意保留相關憑證。無論是購買寵物還是在為寵物消費過程中,飼主都要保留好相應消費憑據,尤其是在大額消費前最好簽訂相應的書面協議,避免糾紛產生后“口說無憑”。其次要文明飼養寵物,從源頭避免糾紛。飼養寵物屬于個人選擇,但一旦寵物走出家門進入公共區域,飼養人就應當承擔起相應的責任,如溜寵時拴好繩子、寵物的排泄物及時處理,等等。安全、文明飼養寵物,既是個人素質和社會責任的綜合體現,也是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產生的重要前提。第三,發生糾紛后要理性處理,合法維權。一旦因寵物與他人產生糾紛,一定要保持冷靜克制的態度,妥善協商處理解決的方案,協商不成亦可報警處理或者向法院起訴主張自身合法權益,切忌沖動過激,進而造成更大的損失或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