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是跟著同伴開心逛街購物,沒想到乘坐商場自動扶梯時卻摔傷住院,七旬老太王某將沛縣某商場起訴至法院,以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為由,要求商場賠償其損失1萬余元,沛縣法院經調查審理后判決駁回王老太訴訟請求。

2021年9月份,王老太與好姐妹李老太、林老太結伴至沛縣某商場購物,不料在乘坐扶梯過程中,站在前側的李老太、林老太突然仰面摔倒,砸向了站在后側的王老太,致使王老太身體多處受傷。王老太訴稱,事故發生是由于扶梯突然停頓,致使三位老人站立不穩摔傷,而商場沒有及時保障扶梯設備安全,對此應承擔全部責任。

商場辯稱,事故發生時電梯是正常運行狀態,并未發生停頓的情況。王老太受傷系站在前面的李老太未站穩摔倒后壓傷所致,且商場已于第一時間把受傷的三人送至醫院并墊付了醫療費1800元。

沛縣法院通過調取現場監控查明,事發當天三人在乘坐商場二樓至三樓扶梯時,李老太、林老太先行上扶梯站在前面,王老太跟隨在后。在扶梯行進過程中,在前的李老太因倚靠扶梯扶手未能站穩,導致其拉著林老太向后仰去。此時站在兩人后方的王老太欲攙扶,不料被壓摔倒受傷。

根據商場提供的照片、視頻可證明商場自動扶梯處張貼有明顯的乘梯安全提示、維護電梯正常運行的日志以及《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維保作業報告書》上的證明簽字。而王老太未能提供證據證明該商場致其受傷的扶梯在上行過程中存在驟停現象,應由王老太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沛縣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商場應在經營過程中充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在合理限度內確保消費者的人身安全,避免因設施、管理、服務瑕疵而引發的人身傷害。

因被告商場的自動扶梯完好,未發現質量及安全問題,且被告商場在自動扶梯區域設置安全提示。事發后,被告商場的工作人員也及時予以救助,并墊付部分醫療費,故該商場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經核算,該商場墊付的醫藥費已超過其實際損失的30%,且已書面表示不再要求返還。故可以視為已對王老太作出了一定的補償。原告王老太某再行主張賠償的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老、幼、病、殘、孕等弱勢群體出入公共場所,需注意自身安全,可盡量乘坐軌道交通公司提供的垂直電梯出入,在乘坐手扶電梯時需抓穩或由家人陪同,以免發生意外。在公共場所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前提下發生人身傷害的,由過錯方自己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