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3日,被告周某在朋友圈看到原告某房產經紀服務部員工發送的案涉房屋“零首付”的宣傳后,與該員工聯系后于當天查看了該房屋,并簽署了《購房意向金協議》,約定房屋價款178萬元。2020年7月9日,售房人鄧某、被告周某及某房產經紀服務部簽訂《房屋買賣(居間)合同》,約定案涉房屋實際成交價格為178萬元,售房人領到房款后將多余房款退還給周某。2020年8月3日,售房人鄧某、周某及原告至房管部門辦理網簽手續,在房管部門簽署的《存量房交易信息確認書》載明的房屋價格為258萬元。2020年9月7日周某與售房人鄧某簽署解約協議,寫明系被告周某單方違約,并至房管部門辦理了撤銷網簽的手續。原告認為,其促成了售房人與周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居間)合同》,并在房管部門辦理網簽手續,因被告周某拒絕履行該合同,與售房人簽訂了解約協議,周某應按照居間合同約定承擔中介費用35600元。

經審理查明,案涉房屋三方確定的實際成交價格為178萬元,在房管部門簽署的《存量房交易信息確認書》的價格為258萬元,該258萬元的價格系為高評高貸所作出的價格,也就是由被告先行墊付30%首付,向銀行按照房屋價格258萬元進行貸款,售房人獲得258萬元房款后將超出178萬元的部分返還被告,由此實現所謂的“零首付”。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該案系中介合同糾紛,原告作為專業的房地產中介機構,除了負有如實報告、提供媒介服務、協助交易的義務,還應當履行忠實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盡專業職責保證交易的合法性、安全性。本案中,原告在其微信朋友圈中發送“零首付”的宣傳,而所謂的“零首付”并不真實,其提供虛假情況的目的為吸引一些存在資金短缺的購房者。原告雖然促成買賣雙方在房管部門簽署了《存量房交易信息確認書》,但確認書系抬高房價套取高額度貸款,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所簽署,其居間行為違反中介機構的基本職業規范和行為操守,不僅擾亂國家金融秩序、房地產交易市場,同時還增加了買賣雙方的交易風險和稅費負擔,損害了委托人的利益,不應要求委托人周某支付報酬,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對于不具有合法性的利益,以及損害社會和經濟秩序,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獲得的利益,不屬于民事審判應當保護的范疇。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繁榮,房地產中介行業迅速發展壯大,對方便人民群眾購房、促進房產交易、刺激市場經濟快速發展起到了顯著作用,但是誠信一直是企業立足市場、生產發展的基石,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本質要求,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基本價值取向。房地產中介機構應依法誠信經營,恪守忠實義務,若違反誠信原則、違背忠實義務,提供虛假情況,對訂立合同實施不利影響,損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委托人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