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營銷管理公司與餐飲外賣平臺簽訂《送餐外包服務協議》,為該平臺提供取餐、食品外送服務。該餐飲外賣平臺又與某服務外包公司簽訂《送餐外包服務協議》。顧某系外賣配送員,與某服務外包公司簽訂《用工協議》,由某服務外包公司安排其從事騎手工作,其接受某服務外包公司的派遣在某營銷管理公司工作,進行外賣配送。2019年5月,正在配送外賣的顧某駕駛二輪電動車逆向行駛至事故地時,與駕駛二輪摩托車的馮某相撞,兩人均不同程度受傷。經認定,顧某承擔該事故的主要責任,馮某承擔次要責任。后馮某住院治療花費20余萬元,遂起訴要求顧某、餐飲外賣平臺、某營銷管理公司、某服務外包公司賠償其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顧某由某服務外包公司派遣至某營銷管理公司從事騎手工作,接受某營銷管理公司指示和管理,事故發生時系履行職務行為,故其在工作過程中造成他人損害,其責任應由某營銷管理公司承擔。某服務外包公司、餐飲外賣平臺在交通事故發生時不是顧某的用工單位,且某服務外包公司在勞務派遣過程中無過錯,故均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最終判決由某營銷管理公司賠償馮某醫療費用。一審判決后雙方未上訴,并已履行賠償義務。

【典型意義】

互聯網+”與平臺經濟的快速發展,促使勞動關系趨于靈活與多樣。司法實踐中,涉及外賣騎手的案件,因騎手的用工主體不明,勞動合同缺失,薪資發放多元,管理人員眾多,以致騎手在發生交通事故時賠償主體責任不明。新業態下外包模式的用工不能規避法律責任,法院根據案情認定為實質上的勞務派遣關系。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通過綜合評判案件中的事實,結合傳統勞動理論和新型用工關系分析,一方面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保障了被侵權人的求償權利,為新業態領域的侵權提供了裁判思路。

【法官提醒】

    外賣騎手在送餐途中,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重視交通安全,不能為了完成工作任務而枉顧法紀。如果因此發生交通事故,不僅危及自身及他人的人身安全,也會陷入法律糾紛、承擔高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