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熟法院審結一起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案件。

張某在常熟某服裝廠工作,平時是一名垂釣愛好者。2019年8月一個風雨交加的早晨,張某從廠里至附近的魚塘釣魚,不慎落水溺亡。家屬認為,魚塘老板不顧天氣原因放任張某進入魚塘釣魚,在意外發生后也未及時進行施救、報警,導致張某身亡,要求魚塘老板賠償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60多萬元。

審理中經多方查證,發現事件經過與死者家屬所稱并不一致,張某的溺亡另有隱情。2019年8月10日,第9號臺風“利奇馬”于當日凌晨1點45分前后在浙江省溫嶺市沿海登陸,常熟天氣預報顯示,白天暴雨,東風9-10級。考慮到大風天氣,當天早晨5點28分,魚塘老板朱某在釣魚微信群中發了通知與公告,告知釣友魚塘因天氣原因封塘一天。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顯示,張某在前一天晚上就知曉第二天有大風,并且表示:“大風就不去了,沒法釣啊。”當天4點35分,有釣友在微信里詢問張某出發了沒,張某說“沒有”、“我怕桿拋不出去”。然而張某工作的廠區監控顯示,當天5點35分,張某騎電瓶車離開工廠前往魚塘釣魚。本案所涉的釣場由老板朱某經營,釣場周圍用金屬格子網圍住,進出有一個大門。但格子網不牢固,掀起來就可以進去。據釣友及老板回憶,前一天夜里釣場營業到凌晨2點結束,之后魚塘大門一直緊鎖,并未打開。根據釣友陳述,進入釣場釣魚需要付費,正常情況下到魚塘付錢之后下竿,如果和老板熟悉可以下竿后付錢。然而出事當天,并無證據表明張某向魚塘老板告知了其前去釣魚的事實。當天早晨8點鐘,魚塘老板朱某在其釣場發現了漂浮的白色釣箱及門外的電瓶車,隨即微信聯系張某,但無人回應,遂懷疑張某溺水。隨后張某的朋友趕來,一起將已沉入魚塘的張某尸體撈起,并報了警。

法官認為,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現有證據無法證明張某是經被告允許進入釣場的。張某不會游泳,其在明知天氣狀況特別惡劣尤其是在有9-10級大風而不適宜釣魚的情況下,仍擅自進入被告朱某經營的釣場釣魚,以致落水溺亡,屬于自甘風險的行為,由此引起的后果應自行承擔。事發時,被告朱某發現張某的釣具和魚竿浮在水面上,就將物品撈了上來,但因為人已經溺水并沉入水底而沒有發現張某落水跡象,張某家屬主張意外發生后被告沒有及時施救和報警,缺乏事實依據,最終判決駁回了張某家屬的賠償請求。張某家屬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在參與有一定風險的戶外活動時,一定要注意做好防護措施。如果在明知有巨大風險的情況下,仍然堅持危險行為,共同參與人或場地負責人在盡到應盡的注意義務及保障義務之后,對損害發生不承擔責任,所有不利后果將由行為人自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