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日前,徐州市泉山區法院對一起熱力管道窨井蓋絆人致殘案作出判決,被告徐州沸騰熱力有限公司因該窨井蓋的設置不符合國家規定而賠償原告楊娟醫療費、殘疾賠償金、財物損失費、精神損害撫慰金9591.46元。

現年26歲的楊娟是一名熱戀中的靚女,去年已與男友選定了結婚的良辰吉日,正緊鑼密鼓地籌辦結婚事宜。2005年10月8日晚7時20分左右,楊娟和男友分騎自行車沿黃河南路自東向西行駛至鼓樓公安分局西50米處時,楊娟的自行車因軋到路面上突起的窨井蓋而連人帶車摔倒,致其下頜部外傷、多枚牙齒折斷、隨身所帶手鐲、手表、手機摔壞。楊娟為此不僅花費了一定的醫療費,承受著傷病的痛苦,而且因頜部外傷、多枚牙齒折斷不得不推遲原定的婚期。楊娟認為,所有這些不幸都與這路面上突起的窨井蓋有關,并不愿將這樁倒霉的事“打斷牙往肚里咽”。

經多方打探,楊娟了解到該窨井蓋的主人是徐州沸騰熱力有限公司。于是楊娟便找到該公司交涉。遺憾的是,徐州沸騰熱力有限公司根本不相信楊娟哭訴的事實,認為這無異于天方夜譚。無奈之下,2005年底,楊娟向徐州市泉山區法院遞交了訴狀。

在案件審理中,法院到現場進行了調查勘驗,查明該窨井蓋高出路面1.5厘米以上,且表面水泥層凸凹不平。法院并依法對楊娟摔壞的財物價值及牙齒損傷進行了司法鑒定,經鑒定財物價值為1540元,牙齒損傷為10級傷殘。

法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的,賠償義務人應對賠償權利人的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設計、施工缺陷、維護、管理瑕疵致人損害的,由其所有者或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經法院勘驗查明,該窨井蓋高出路面1.5厘米以上,且表面水泥層凸凹不平,其設置不符合國家規定,存在缺陷,系造成原告摔倒受傷的原因之一。同時原告騎行自行車未能注意觀察路面,謹慎行駛,也是造成其摔倒受傷的原因之一。經綜合分析后,依法確定由被告徐州沸騰熱力有限公司承擔30%的賠償責任,其余70%的責任由原告本人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