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與他人因經濟糾紛發生矛盾,為泄私憤,遂產生實施爆炸報復的念頭。日前,豐縣人民法院以爆炸罪判處李小順有期徒刑6年,剝奪政治權利1年。

審理查明,李小順與本縣大沙河鎮樊某、胥某夫妻倆因銷售農藥發生經濟糾紛,遂產生報復心理。2006年5月13日下午,李小順隨身攜帶用電雷管、火藥、電池等自制的爆炸裝置,以還賬為由,來到樊某家中。當晚9時許,李小順乘人不備,突然抱住身邊胥某,并欲引爆該裝置,被在場的樊某、侯某等人制服而未遂。經鑒定,李小順攜帶爆炸裝置具有殺傷力。 

法院認為,李小順為泄私憤,采取爆炸的方式報復他人,危害公共安全,雖未造成嚴重后果,但其行為已構成爆炸罪。其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