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郭清今年16歲,系城東中學初三年級學生。其父母系一中巴車主,從事客運業務。由于郭母身體不好,所以郭父便雇請一人為其售票,月薪400元。為節省這一筆費用,郭父一直想讓郭清休學,幫其售票。但郭清不同意,郭父只好作罷。今年元月份,售票員以報酬太低為由辭去工作。郭父又一次想到郭清,在郭父的執意之下,盡管郭清不愿意,但最終還是被迫輟學。鎮政府知曉情況后,多次找郭父做工作,希望他讓郭清復學。但郭父以“讓不讓女兒讀書是我郭家的事,別人管不著”為由予以拒絕。鎮政府依法對郭父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對其罰款300元,限其在10日內把郭清送回學校復學。郭父仍不以為然。后鎮政府向縣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九條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輟學。”《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送其適齡子女或者其被監護人入學的,以及其在校接義務教育的適齡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輟學的,在城市由市或者轄區人民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門,在農村由鄉鎮人民政府,采取措施,使其送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就學。”據此,縣法院認為,郭父作為郭清的法定監護人,保證郭清接受義務教育是其義不容辭的責任。其擅自讓郭清休學,侵犯了郭清的合法權益。鎮政府對郭父的行政處罰應受法律支持。在法院執行過程中,郭父意識到自己行為的違法性、主動讓郭清重返學校,并繳清罰款。一起家長侵害子女接受教育的案件畫上了圓滿的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