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暖寶爆炸少女險毀容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金永南 發布時間:2017-12-11 瀏覽次數:380
冬季到了,電暖寶又流行起來。但如果購買了存在安全隱患的電暖寶,或使用不當,則電暖寶有可能成為定時炸彈。日前,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子,一少女在使用電暖寶時,電暖寶突然發生爆炸,致其多處灼燒。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經銷商賠償其損失3萬余元。后經銷商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維持原判。
電暖寶成爆炸兇器
去年12月,年僅11歲的小慧隨父母去親戚李某家玩耍。由于天氣寒冷,李某即拿出一只電暖寶,插上電準備讓小慧取暖。然而,就在小慧準備去拔電暖寶插頭時,電暖寶突然發生爆炸。小慧的胸部、右手手臂、右腿膝蓋被噴射的高溫液體灼傷。劇烈的疼痛讓小慧哇的一聲哭喊起來。小慧的親戚迅速將小慧送往當地醫院治療,后又轉至南通大學附屬醫院住院治療。醫院診斷為熱水袋爆炸灼傷占總體表面積的7%,深二度。經深度創面切削痂植皮術后出院,小慧為此花費醫療費4萬余元。
為賠償對簿公堂
電暖寶系李某在附近錢某開設的一家小店購買,而錢某系從南通一家電器經營部批發。事故發生后,李某隨即向工商部門申訴,要求電暖寶的經銷商先墊付一部分醫藥費。后經工商部門調解,某電器經營部墊付了一萬元醫藥費。而小慧的傷情,經司法鑒定,其右下肢及胸部、右手見片狀創面,創面基底紅白相間,觸痛遲鈍,總面積約7%。住院期間行深度創面植皮治療,活體檢查見局部有疤痕形成,熱水袋爆炸灼傷診斷成立,其后續美容整形約需3.5萬元整。
今年3月,小慧一紙訴狀將錢某及南通某電器經營部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醫療費、整形費等費用。為查明電暖寶是否有質量問題,法院委托相關部門作質量鑒定。但由于樣品已發生爆炸,熱媒流失,原有面貌發生改變,不具備產品質量鑒定條件。
某電器經營部認為其批發給錢某的電暖寶系從浙江一家電器廠購進,要求追加該廠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原告方認為,其選擇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不同意追加生產者為被告。故法院對被告要求追加生產商為共同被告的申請未予準許。
銷售者被判賠償
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小慧在親戚家中因充電中的電暖寶爆炸被灼傷的事實成立。電暖寶在正常使用過程中發生爆炸,具有危及人身安全的不合理危險,應認定為產品存在缺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是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故本案原告選擇向案涉電暖寶的銷售者錢某及某電器經營部主張賠償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電暖寶包裝盒上有“充電過程中嚴禁兒童在旁邊逗留玩耍,以防意外”的警示,原告小慧的監護人漠視危險的存在,未盡監管責任,對損害后果的造成亦有一定的責任,酌情減輕被告15%的賠償責任。原告的整容費用未實際發生,可待實際發生后再行主張。遂判決兩被告賠償原告34000元。
判決后,原告及被告某電器經營部均不服一審判決,向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后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消費者正常使用產品遭受損害的,可推定產品存在缺陷
產品責任糾紛是指生產者、銷售者因產品存在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及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損害糾紛,構成要件有三:一是產品存在缺陷,二是缺陷產品造成了消費者或第三人的人身傷害,或者造成了缺陷產品以外的財產損害,三是人身和財產損害的事實是有產品的缺陷所導致。在產品責任糾紛中采取的是舉證責任倒置,受害人如證明進行通常所預想的使用和因該使用發生了損害,以及該損害通常不能因該使用而發生,則在法律上推定缺陷的存在。產品銷售者和生產者要推翻這種推定,必須提出產品并不存在缺陷的反證,才能免責。本案中,原告在使用過程中,電熱水袋發生爆炸,原告是正常使用,故可以推定產品存在缺陷。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應當就產品不存在缺陷進行舉證,不能舉證則應當承擔產品責任。
法官還提醒,寒冬來臨,消費者在選購電暖寶時,應當選擇質量有保證的品牌,避免購買三無產品,同時保管好發票等憑據。在使用產品遭受損害時,要注意保留好物證,以便下一步的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