謀求“兩調”新跨越 構建和諧新社會
作者:王志彬 發布時間:2006-10-08 瀏覽次數:3603
調解作為一種糾紛解決方式,在中國已經被實踐了數千年,它作為中國社會調整的一種基本標志,也在反復地被人們所解讀。我們南通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圍繞“和諧社會”建設,踐行“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司法宗旨,積極探索和實踐訴調對接工作的新機制、新路子和新方法,主動融入到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格局之中,全方位激發訴訟調解工作活力,實現了訴訟調解與大調解的有效對接,并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今年1至9月,受理民事案件536件,結案506件,調解結案253件,占比50%,撤訴結案124件,占比24.5%,14項主要審判質效指標在南通基層法院中處于領先地位。
一、探索新途徑,科學設置調解工作格局與機制
為更好地實現訴訟調解與全區“大調解”工作相對接,我院科學設置機構,完善工作機制,更新人才觀,強化檢查、考核與評比,進一步增強做好訴調對接工作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一是建立組織機構。“大調解”機制是傳統的訴訟調解制度的拓展和延伸,具有時代特色,它與訴訟調解共同有效的拓展了矛盾糾紛的調處范圍,大大提高了調解工作的質量、效率和群眾的滿意度。我院在正確認識大調解的地位和作用的基礎上,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和《全國人民調解工作座談會》的精神,成立了以陸沈東院長為組長的“兩調對接”工作領導小組,對“兩調對接”工作進行決策、部署和督查。并確定了一批區、鎮(場、街辦)兩級調處中心人員,在全區范圍內形成以訴調為中心的“五大對接”格局,即:訴訟調解與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工作的對接;訴訟調解與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對接;訴訟調解與處理醫療事故案件的對接;訴訟調解與拆遷合同糾紛案件的對接;訴訟調解與處理“三農”案件工作的對接。使訴調對接工作有了一個強有力的組織機構,確保對接工作有計劃、有步驟、規范有棄地進行。
二是健全工作機制。首先,編制通訊薄。我們將全區兩級調處中心、本院“兩調”銜接工作領導小組和工作辦公室人員名單、職務、電話號碼編制成聯絡薄,發放至各調處中心和本院相關工作人員。其次,指定聯絡員。在各相關審判業務部門指定一名兼職聯絡員,負責與轄區調處中心和村級民調人員的日常事務聯系。再者,建立例會制度。定期與各鎮調處中心召開例會,商討對接工作具體事宜。適時與相關部門召開研討會,研究如何解決轄區勞動爭議等糾紛,維護轄區社會穩定。第四,建立“咨詢熱線”。開通熱線電話,面向兩級調處中心和全區民調人員,提供法律咨詢服務。暢通的網絡,確保了“兩調”銜接的效率。
三是更新用人觀念。我院打破“訴訟調解以經驗為主”的傳統思維,從年輕法官中發現、培養調解人才。民庭庭長陳沖榮獲省訴訟調解先進個人等5項省級榮譽給我們以啟示,訴訟調解是一門綜合藝術,要成就一名調解能手應當具有綜合素質,包括對法律能有精深的理解、對當事人心理能準確把握、對調解中各種情況能夠敏捷應對,其中年輕法官在這一領域大有作為。因此,我院把對青年法官調解群體的培植作為審判隊伍建設的一項重要工程來抓,在實踐中發現了一至三名思維敏銳、朝氣蓬勃、德才兼備的年輕法官,將他們放在一線進行實戰鍛煉,作為調解能手重點培養。以開展“百日調解”活動為契機,釋放其全部的潛能。并將訴訟調解納入崗位目標管理、審判流程管理、審判質效管理和法官業績考評體系,使訴訟調解率作為審判部門和審判人員評先選優、晉級晉職的考核內容之一。此外,我們還為其提供不斷“充電”、“蓄能”的機會,引導他們確立終身學習的理念,在不斷學習中豐富自己、超越自己。利用“法官論壇”讓他們交流工作體會,在相互學習中拾遺補缺,實現調解能力和素質的提升。
二、融入大調解,創新訴調對接工作方法
今年年初,我院緊扣“公正與效率”的司法主題,制定了《關于訴訟調解與“大調解”機制對接工作的實施方案》,并向全區各機關和部門轉發了這一方案,穩步推進民事訴訟調解機制和格局的改革,為構建平安開發區、法治開發區、和諧開發區多做貢獻。
一是設立速裁審判機制。針對開發區外來人口增多,大部分外資企業管理嚴格,許多當事人工作繁忙等實際情況,我院充分發揮民事簡易程序的審判效能,大力推行簡易案件速裁機制,及時出臺《民事審判速裁規則》,節約當事人和人民法院的訴訟成本,加快生產要素的流轉速度,為當事人提供最大的訴訟便利。根據我院人員少的特點,為此,我院將速裁法庭設為民事審判庭內的一個審判機構,民事審判庭的審判員均為速裁法官,解決訴訟紛爭,實現“案結事了”之目標。準確界定審案范圍。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主要是雙方當事人同時到庭請求及時解決糾紛的案件。當事人雙方到庭請求及時解決糾紛的,我們規定在案件立案的同時,立案庭應通知民事審判庭,由民庭即時指派審判人員審理。民庭庭長在分配案件時發現符合速裁條件的案件,應當明確該案適用速裁程序,指定審判員快速審理。速裁案件原則上以調解結案為主要結案方式,并當庭送達法律文書,督促當事人自覺履行義務。對于不能達成調解協議的速裁案件,如當事人不放棄答辯和舉證期限的,應當在二十日內結案。對當事人放棄答辯和舉證期限的,應當在五日內結案。速裁法庭審案必須嚴格以縮短辦案時限為目標,簡化訴訟程序,節約當事人訴訟成本,努力做到“能調則調,當判則判,調判結合,案結事了”。體現便民服務理念。對于部分當事人在工作日或工作時間內確有困難,不能到庭參加訴訟的,經預約,速裁法庭可在雙休日或下班后審理案件。對于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需要公告、審理中原告提出訴訟保全申請、送達過程中出現障礙的案件,按法律的有關規定處理。對于經轄區同社會矛盾調處中心調解未成,又符合速裁條件的案件,我院規定速裁法庭應當充分發揮便民優勢,巡回審理、就地辦案。今年2月27日,我院受理了一起原告三次起訴離婚,被告以死相逼拒絕離婚,并且以保護外地來通落戶婦女的正當權益為由不斷上訪的易激化離婚案件。此案正值全國“兩會”召開前夕,若案件處理不當,勢必導致矛盾進一步激化。經本院調解,女方表示愿意離婚,但堅決要求男方解決住房問題,而目前兩人居住房屋為男方父親所有,法院在本案中難予一并處理。針對本案的關鍵,法院立即啟動“訴調對接”綠色通道,運用速裁機制,在第一時間與小海鎮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取得聯系,及時指導調處中心就被告父親的房屋問題進行調解。最終妥善處理了這起離婚案件,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
二是實施案件全程調解。首先,注重庭前調解,縮短案件的審結時間。我院要求承辦法官對新收案件分類進行梳理,并及時向被告送達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對一些基本事實清楚、原被告雙方爭議不大的案件、訴訟標的額較小的案件、原被告雙方當事人自愿要求調解的案件、情況緊急不及時審理雙方矛盾進一步激化的案件單獨列出來,通過一些簡便方法通知雙方當事人到法院進行調解。在組織庭前調解前,承辦法官認真審核訴訟材料,審查訴訟主體,歸納當事人的訟爭焦點,確定調解中應注意的問題,并熟悉與本案處理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司法解釋以及可能涉及的相關專業知識等。在庭前調解過程中,承辦法官還告知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并對案件的基本事實進行調查,在承辦法官對基本事實確認后,先由當事人自行提出調解方案進行協商。當事人意見有分歧的,承辦法官講明理由,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必要時,承辦法官還提出指導性的調解方案供當事人協商。如確因雙方調解意見分歧比較大的,達不成協議的,承辦法官做到了立即排期開庭,不作強行調解。其次,強化庭審調解,提高案件的審判效率。我院對庭前調解無果和不適宜庭前調解的案件,進行排期開庭。通過在庭審中由雙方當事人舉證、辨論及最后陳述,再由主審法官進行庭審小結,總結雙方的訟爭焦點,分析雙方的證據,闡述雙方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在庭審小結結束后,主審法官即根據案件情況,找準糾紛的癥結所在,居中進行入情入理的調解、疏導工作。主審法官把法律知識、社會閱歷、審判經驗、個人影響力及對當事人的心理分析有機地結合起來,區分當事人不同的文化水平、經濟條件、法律知識等,以便有針對性地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明之以法,在當事人自愿的基礎上,促成當事人雙方達成調解協議,解決雙方的矛盾。對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但雙方當事人堅決不同意調解或調解方案的確相差太大的案件,則采取當庭宣判,不再久調不決,提高審判效率。再者,深入庭后調解,增強案件的社會效果。我院對庭審調解不成但雙方調解方案略有一點差距的案件,則不進行當庭宣判,而是進行冷處理,給一定時間讓雙方當事人再行考慮。在定期宣判之前,再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針對雙方的爭議焦點,采取法律明示法、親情攻勢法、換位思考法、訴訟風險提醒法及拉家常式談話法等多種調解方法,以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解決雙方的矛盾。對于雙方當事人矛盾比較易激化的案件,在庭后還會協同當地政府的調解中心、仲裁委、婦聯和工會,必要時還派專人到訴爭焦點發生地或雙方當事人所在地,及時了解矛盾、分析矛盾,找準雙方矛盾的根源,切中要害,有針對性的解決矛盾,促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維護社會的穩定。今年僅6月15日一天時間,我院民庭現有4名法官審結不同類型案件高達10件,且8件調解、2件撤訴。
三是調解主體由單一化向多元化轉變。為更好地發揮訴訟調解作用,我們對參與調解的主體范圍適當給予放寬,一些在開庭過程中不能發言的相關人員,比如當事人所在的單位領導、親朋好友、同事、鄰居允許或被邀請參與協助調解。同時,某些事關穩定大局的群體性糾紛案件以及易激化案件等特殊需要,院長、庭長也可以主持調解。這樣,改變了承辦法官“單挑”格局,增加了當事人對合法調解的認同感,降低了當事人在調解生效前的反悔率。
三、依托新平臺,實現工作舉措的不斷完善與創新
在創建新型調解工作機制的過程中,我們還十分注重調解載體的創新,讓一些新的調解理念在這一載體中得到全面體現。
一是構建網絡聯系通道。為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企業的利益不受侵犯,我們注重與共青團、婦聯、工會、仲裁委員會、勞動保障、地稅、審計等部門協調配合,充分發揮訴訟調解與社會矛盾大調解銜接機制的調解功能。今年1月10日,我院在審理南通新世界勞務技術有限公司與王洪祥勞動爭議案件中,主動與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取得聯系,召集雙方當事人,不在莊嚴的審判庭,而是在仲裁委設有圓桌的會議室,采取拉家常式談話法的調解方式,妥善化解雙方利益沖突,最終使雙方握手言和,達成賠償協議。為了更好的保護婦女權益,3月8日,我院以陸沈東院長為首的“女法官工作小組”與區婦聯聯合進社區開展法律咨詢、送法下鄉活動,宣傳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將法律送到社區,送到婦女群眾的手中,以更好的幫助婦女群眾解決實際問題,讓老百姓成為司法為民、司法便民的真正受益者。
二是專門設立巡回法庭。為及時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促進交通事故受害人權益的盡早實現,減輕當事人的訴累,我院與交巡警五大隊聯合成立開發區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抽調業務精湛、經驗豐富的審判員、書記員組建,辦公地點設在交警部門,交警參與協助調解非常方便,大量的案件通過調解程序得以解決,從而提高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的調解率,縮短了辦案周期。今年3月30日我院在巡回法庭受理一起同一被告的三起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因案情復雜,涉及多個被告,調解難度極大的情況下,我院與交巡五大隊巡回法庭的干警聯手辦案, 8天內審結了此案,使雙方當事人達成滿意的調解協議。自交通事故巡回法庭成立至今共處理案件15起,結案率96%,調解率85%。邀請和委托交通警察協助調解案件13起,成功率96%。
針對開發區外來打工人口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日益增多的現狀,我院會同區工會、人事勞動與社會保障局聯合成立勞動爭議巡回法庭,制定出臺《關于勞動糾紛案件委托和特邀調解的暫行辦法》,為更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及時解決勞動爭議糾紛、維護開發區勞動市場秩序提供強有力的司法保障。勞動爭議巡回法庭辦公地點設在區勞動局,指定有關人員擔任巡回法庭的聯絡員,負責與工會組織、勞動局的日常事務聯系,協調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對影響較大或者群體性的勞動爭議糾紛,勞動仲裁部門可及時與巡回法庭溝通,共商協調解決方案。今年5月份,我院在得知南通開發鋼絲繩有限公司因拆遷與150余名職工發生勞動爭議,該爭議可能波及開發區面上的勞動力市場,影響到開發區的經濟建設時,主動與勞動仲裁部門溝通,通過共同努力,促成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部門達成了協議,較好了維護了勞動力市場有序、規范運行。
三是就地開庭減輕訴累。我院對于“三養”案件、鄰里糾紛、小額債務糾紛、具有教育意義的案件及當事人行動不便的案件,采取走出去開庭,巡回審判的方法,把審判庭設到鎮調解室、村會議室或病疾當事人家中,并邀請所在地鎮村民調人員到庭觀摩開庭,一起參與調解,把庭審變成法制課,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今年3月21日,我院受理了一起贍養糾紛,年已古稀的朱某夫婦,生活無著落,且身患疾病,膝下5個子女,其中二兒子朱云新對老人不管不問,拒絕支付生活費和醫療費,其余四子女見狀提出“老二”不盡贍養義務,他們也不予理睬。無奈之下,老人將老二告上法庭,請求公正處理。我院受理后,考慮到此案的特殊性和代表性,于是決定將庭審現場搬至朱老家中,親自上門調解辦案,并從傳統及社會公德各方面深入細致地做朱云新的思想工作。經過一番努力,朱云新終于表示愿意支付兩位老人每年500元的生活及醫療費,朱老也當即寫下了撤訴申請。我院共開展審判此類案件5起,并達到100%的調撤率。
四是強化訴調業務溝通。建立一支高素質的人民調解隊伍是提高社會矛盾糾紛調解水平的重要因素,我院對全區特邀調解員和鎮、村兩級民調人員進行同步培訓,選派審判經驗豐富、法學理論水平較高的法官,以座談、授課的形式,進行理論指導。今年2月,民庭召集竹行鎮的14名調解員,以講座形式進行首批業務培訓;3月,組織大調解工作人員觀摩庭審;4月,邀請大調解中心人員參加陪審活動,指導大調解人員規范庭審要求;5月,在小海鎮小海村開展贍養案件的巡回審理;6月,再次組織民調人員進行人身損害、交通事故及相關司法解釋的培訓;8月,派出由副院長陳炎帶隊的民庭審判骨干力量來到區調處中心,組織區內調處中心、各鎮(場、街辦)司法所長及特邀調解員進行“訴調對接”的法律培訓、卷宗互評及經驗交流活動,等等。通過一系列活動的開展,旨在踐行“司法公正、一心為民”的方針,與各級調解中心密切配合,積極營造“和諧社會”,努力使大量的矛盾糾紛在萌芽狀態和初始階段就能得到早發現、早控制、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