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論買賣合同關系的客體
作者:王睿冰 發布時間:2012-11-21 瀏覽次數:670
記得上大學時,曾有法理學老師在講到法律關系的客體時,舉了這樣一個例子:A與B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于是在A與B之間就產生了一種法律關系,即買賣關系,在這種法律關系中,客體是房屋。然而這種解釋與民法課堂上老師的解釋并不相同,民法老師的解釋是在此案中,客體并非房屋,而是”給付房屋的行為”。這給筆者帶來困惑,帶著這種困惑,筆者展開了思考。
一、”法律關系”概念的產生與演變
法律關系(英文Jural relations,德文Rechtsverhaltnis)。是用最一般的方式觀察法律人格者之間的法律關系的術語。(牛津法律大辭典第488頁。)
(一)法律關系本為民法上的概念
法律關系概念出處難以考證,但是首次在理論上系統使用法律關系概念的,當推德國法學家薩維尼(Savigny)(他雖研究領域甚廣,但大家都不否認真正確立他的歷史地位的是他的民法研究成果),他這樣表述法律關系的概念:”各個法律關系,就是由法律規定的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法律關系是薩維尼用以構建整個現代民法體系的基礎概念。他將法律關系概念限定在私法領域作為民法制度體系的一個核心概念而使用。(龍衛球《民法總論》,107頁)
(二)法律關系概念從民法概念走向一般法律概念
19世紀,”法律關系”這一概念出現在德國和法國民法學著作中以后很長一個時期,它幾乎只是作為大陸法系民法學的概念存在。后來一批著名的分析法學家,如奧斯丁、溫特夏德(B.Windscheid臺灣人譯為溫得賽、溫特夏德,邵建東譯其為”溫德沙伊德”)、薩爾蒙德(J.W.Salmond)、霍菲爾德(Hohfeld)等把”法律關系”引入法理學領域。特別是霍菲爾德在其著名的論文《司法推理中應用化的法律概念》(Some Fundamental Legal Conceptions as Applied in Judicial Reasoning , 此文發表于1913的耶魯法學雜志第23期,是分析法學的經典文章)中不僅分析了法律關系這一概念,而且對復雜的法律關系現象進行了解構。從此,法律關系成為法學的一般概念。(張文顯《法哲學范疇研究》第94頁)
(三)薩維尼的法律關系理論的本質與目的
最初,薩維尼創立法律關系概念的本質和目的就在于劃定個人的意思所能獨立支配的范圍,即”權利”。[1]他把法律關系歸納為三類。第一類是基于人自出生起就擁有的權利所形成的法律關系,這種權利在生命期間不可剝奪,稱為原權,由原權引發出來的是思想的自由、人的不可侵犯性等(為現代民法學的人格權的理論基礎)。第二種是與自然的關系,實際上是人對物的關系,可以為人所支配的那部分自然界,稱為”物”,關于物的權利,就是所有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關系即為物權關系。第三類是”與他人的關系”,今天僅限于指對他人特定行為的關系,即債權關系。隨后他又將親屬關系補充到他的法律關系體系中來。
(四)對權利做為法律關系核心的批判
薩維尼僅從權利角度來認識法律關系,這受到其他一些學者的批判。連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狄驥主張依據社會連帶思想重新解釋法律關系的內容本質,認為人們只有依據法律而從事社會互助的社會義務,絕無權利可言。人們在法律上只有連帶關系,無所謂權利。馬克思也稱,”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近代的不少德國學者主張,在法律關系中,并不包含純粹的權利,法律關系概念應當也給權利人的義務留下空間,即權利者也負擔義務,應從關系的角度,看待法律關系的內容以及當事人的復雜地位。
(五)蘇聯對法律關系理論的發展
此前,學者多從權利和義務的角度來論述法律關系,并沒有把法律關系作為權利和義務的上位概念。蘇聯學者這樣做了。但蘇聯學者形式上是把法律關系作為法學的一般概念,實際上法律關系問題主要是結合民法加以研究的,有些法律關系的理論基本上是民事法律關系理論的簡單升格或者翻版,因而不能解釋憲法、行政法、經濟法、刑法、訴訟法等法律領域的法律關系的復雜現象。前蘇聯關于法律關系的理論對我國影響甚巨。(張文顯:《法哲學范疇研究》,第97頁)
上面的這些論述表明,法律關系理論誕生于民法學領域,民法學上的法律關系理論是法理學上的法律關系理論發展的基地和溫床。這二者更多的應是諧調而不是矛盾。
二、關于法律關系的客體
一般認為,法律關系的客體,即法律關系中的權利與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然而在如何解釋這個”對象”上,法理學與民法學出現了偏差。在上述房屋買賣關系中,法理學者認為權利與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是”房屋”,而民法學者則認為是”給付”這種行為,而非房屋本身。筆得的疑問是,既然法理學高于部門法學,那么用它的理論解釋部門法中的有關問題就不應與用成熟的相關部門法理論解釋同樣的問題所得出的答案相矛盾,當二者存在矛盾時,說明法理學的相關理論在此處的解釋力存在著不足,應當予以批判和發展。
在民法學上,民事法律關系根據客體的不同為標準可分為:人身關系與財產關系,其中財產關系又可分為物權關系與債權關系,而債權關系基于其發生原因不同又可為分合同關系、侵權關系、無因管理關系、不當得利關系等。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種類,一般認為可包括物、特定行為(給付)、智力成果、人身利益等。其中物作為客體,一般是在物權關系中,特定行為作為客體,一般是在債權關系中。
客體又可稱為標的,其英文表示均為”object”,德語為”Objekt”,只是翻譯不同。臺灣學者更習慣用”標的”,我國大陸地區學者一般對”標的”和”客體”這兩個術語不作區分。但雖不用區分客體和標的,卻要區分”標的”和”標的物”的概念。標的是從法律關系客體的角度上而言的,具有極強的抽象性,標的物是從交易雙方所涉及到的具體財產而言,是非常具體的。在上述房屋買合同關系中,標的是”交付房屋的行為”,而”標的物”則是房屋本身。為更加清晰的說明”給付”作為法律關系客體這一要點已成民法學界共識,特列經典文獻中的相關論述如下:
1、《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第417頁)
民事主體的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事物(對象)。通常指物(財產)、行為和精神財富。物是指由民事主體支配、能滿足人們需要的物質財富。它是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常見的客體,如所有權法律關系的客體就是物。行為指人的活動以及活動的結果。債的法律關系中以行為作為客體(或稱以債務人的給付為標的)。
2、史尚寬
債之標的(德Objekt, 法、英object),謂構成債的關系之內容之債務人行為,即債權人所得為請求及債務人所應實行者是也,自債務人方面言之,則為給付。德民謂之內容,日民謂之目的,其義一也。所應注意者,(1)債之標的,與債權之客體不同。前者為債務人之行為,而后者為債務人本身。(2)債之標的,與給付標的物不同,前者為債務人之行為本身,后者為債務人應給付之物體。(《債法總論》第231頁。)
3、梅仲協
債之標的,即為債務人之給付。給付之種類,大別有二,(1)曰作為,即積極的債之關系也。又可細分為二種:一是勞作之給付。例如服務勞役,處理事務,完成工作等是。二是標的物之給與。例如物之所有權之移轉,物之使用權之授與,物之返還等是。(2)曰不作為,即消極的債之關系也。例如同業競爭之禁止是。(《民法要義》第204頁。)
4、王利明
我認為,關于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應當區分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確定。就物權法律關系而言,其客體應為物;就知識產權法律關系面方,其客體應為智力成果;就債權法律關系而言,單純的物和行為一樣都不能作為債權法律關系的要素,只有把它們結合起來,即結合成”體現一定物質利益的行為”,才能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如買賣關系中的客體是交付買賣標的物的行為,運輸關系中的客體是安全及時送達運輸標的物的行為。(《民法總則研究》,第179頁)
5、馬駿駒、余延滿
行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活動和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活動。
嚴格上說,債的法律關系的客體都是行為,即給付行為。(《民法原論》第94頁。)
6、魏振瀛
一般來說,物、行為、智力成果和人身利益,分別是物權關系、債權關系、知識產權關系和人身權關系的客體。(《民法》第33頁。)
債是以特定行為(給付)為客體的民事法律關系。債作為一類民事法律關系,同樣由客體作為構成要素。債的客體是債權債務指向的對象。因債權是請求債務人為特定行為的權利,故債權指向的是該特定行為;因債務是應債權人的請求而為特定行為的義務,故債務指向的也是該特定行為,所以,債的客體就是該特定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大陸法系稱該特定行為為給付。客體在債中通常叫標的,因而可以說。債是以給付為標的的民事法律關系。(《民法》第303頁。)
7、彭萬林
行為指權利人行使權利的活動以及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活動。行為主要是債的關系的客體,有”給”、”做”、”提供”三種形式。”給”是交付他人某一已有的物,涉及到買賣合同類型的債;”做”是為他人制作一尚不存在的物,涉及到承攬合同類型的債;”提供”是為他人提供某種服務,涉及到運送合同類型的債。在所有這些以行為為客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中,行為大都以物為作用對象,例如被買賣的物、定作物、被運送的物,但它們不是法律關系的客體,而是法律關系的標的。
8、周枏
債的標的即債務人的給付。依保路斯的意見,分為三種:第一是”給”,指移轉物權;第二是”為”,指移轉物權以外的行為,即債務人的作為或不作為;第三是”供”如損害賠償等。債作為法律行為的主要部分,標的當然須為事實上和法律上可能的事項,須為合法正當的行為;須為確定或能夠確定的事項和標的須有財產上的價值。(《羅馬法原論》第679頁)
三、一點結論
通過上面這材料的列舉,可知至少在我國當前,民法學界關于債的客體是”給付”這種行為是沒有爭議的,是比較成熟的一種理論。法理學的發展除了要有自身的理論研究方法和范圍之外,還應從部門法中尋求發展的資源,吸收部門法的理論精華,并將其上升為法理學的內容。但無庸置疑的是,法理學在吸收部門法理論精華時,一般應要盡量吸收成熟或較為成熟的理論,同時該理論精華被法理學所吸收并不意味著它在原來所在的部門法中就不再適用了。
房屋買賣合同法律關系是一種典型的債權關系。在此債權關系中,標的或說客體就是給付這種行為。對賣房者來說,這種給付是指的他應按約為轉移房屋所有權給買方的行為;對買方來說,這種給付是指他應按約向賣方為交付價款的行為。但在此合同中,標的與標的物應區分開,標的是行為,但標的物是房屋。
[1] 薩維尼深受康德哲學中的自由理念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