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責任險非道路上的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賠嗎?
作者:楊維松 發布時間:2006-09-25 瀏覽次數:4592
本網鎮江訊:車輛投保第三者責任險后,在非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保險公司抗辯認為交通事故發生在非道路上,且事故責任未能認定拒絕承擔保險責任,法院的判決作出了否定的回答。9月22日,京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保險公司應對承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的車輛在非道路上行駛過程中交通事故發生的必要、合理的費用在50000元的限額內予以賠償。
2005年12月30日中午,陳小姐騎自行車經過江蘇鎮江某公司大廈西側通道處,突然被謝某快速駕駛的蘇L-09XXX轎車撞倒,因事發突然,謝某又操作不當,將陳小姐連人帶車頂向路邊的鐵門,致鐵門凹陷,造成陳小姐腰椎多處壓縮性骨折,現陳小姐的傷情經司法鑒定已構成八級傷殘,給原告的生活、工作等造成嚴重影響,陳小姐至今臥病在床,婚禮也無法如期舉行,陳小姐的母親來鎮江探望陳小姐途中被摔成骨折,此次車禍給陳小姐精神造成很大創傷。蘇L-09XXX轎車系鎮江某公司所有,鎮江某公司為該車在人保財險京口公司投保了限額為2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陳小姐于2006年6月6日向鎮江市京口區法院起訴要求謝某、鎮江某公司、人保財險京口公司三被告賠償誤工費1085元、2006年業務專項獎4000元、醫療費2226.72元、護理費7222.95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50元、營養費700元、車旅費500元、財物損失費4800元、殘疾輔助器具費1000元、鑒定費1100元、殘疾賠償金7391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合計127298.67元,并承擔案件訴訟費。
謝某向法院辯稱,2005年12月30日中午,我在單位食堂就餐后,駕駛蘇L-09XXX轎車外出聯系業務,車輛尚未駛出鎮江某公司大院,就與騎電動自行車的原告陳小姐相撞,并致其受傷。事故發生后,我積極救治傷者,并墊付了醫療費15441.40元,手機賠償損失費2000元,住院期間護理費1170元,另原告的親屬從我處收取29900元,合計墊付48511.40元。我墊付的款項應當從原告獲得的賠償款中扣除并返還與我,因蘇L-09XXX轎車在人保財險京口公司投保了限額為200000元的第三者責任險,對于陳小姐的損失首先應由被告人保財險京口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責任,另外本案中,陳小姐主張的賠償項目數額過高。
被告人保財險京口公司向法院辯稱,該起交通事故發生在非道路上,且事故責任未能認定,故我公司不應作為本案被告,如法院對該起交通事故作出認定,我公司只能在被保險車輛投保限額責任范圍內按比例承擔責任。
京口區法院分別于7月3日、8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法庭認定原告陳小姐的經濟損失總計為123547.16元(原告要求被告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法院鑒于原告的傷情已構成八級傷殘,酌情認定16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民享有身體健康權,其身體健康受到侵害有權依法獲得賠償。第三者人身傷害、財產損失責任險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財產損害時由保險人予以賠付的保險合同。該起交通事故雖發生非道路上,但兩被告之間訂立的保險合同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四條明確約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毀損,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該條款并未規定交通事故發生在非道路上,保險人就不承擔賠償責任。故被告人保財險京口公司提出的其不應承擔責任的抗辯本院不予采納。機動車在使用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致機動車以外的第三人人身、財產受損的,依法應由承保該機動車相應險種的保險公司在法定范圍、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超出法定范圍、限額的部分應由受害方、致害方按照各自的過錯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2006年7月1日前《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尚未實施,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曾發文要求各保險公司暫采用公司現有第三者責任險條款來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關強制第三者責任險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一)》規定保險公司在人民幣5萬元責任限額范圍內對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人保財險京口公司承保了蘇L-09XXX轎車的第三者責任險,該車在行駛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對因事故發生的必要、合理的費用被告人保財險京口公司在50000元的限額內予以賠償。超出限額之外的賠付,由原告和被告謝某根據雙方在事故中的過錯責任,確定各自的責任份額。本案中因被告謝某駕駛機動車轉彎未注意避讓直行車輛先行且遇事故后采取措施不當,直接導致原告的人身、財產受到損害,依法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9月22日,京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鎮江市京口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陳小姐醫療費等各項經濟損失計50000元:謝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陳悅各項經濟損失73547.16元。扣除被告謝某已支付給原告陳悅的損失費用47591.40元,被告謝某實際應支付原告25955.76元;被告鎮江某公司對被告謝某的上述賠償義務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