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賊自“報警” 獲刑三年半
作者:徐潔 胡傳成 發布時間:2006-09-20 瀏覽次數:3509
本網徐州訊:陳某在盜竊他人財物之后卻自打電話“報警”,最終自投羅網,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近日,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
2006年5月20日上午,陳某在新沂市一百貨公司宿舍何某家中,利用到何某臥室內看鞋之機,盜竊何某臥室內黃金手鐲2個,金戒指1枚,金耳環1只,金項鏈半條,總價值人民幣20833元,隨后,陳某將贓物賣給徐州百貨大樓鄧某經營的金銀回收點,并用贓款購買金手鐲、金耳環、金掛墜等物品。后失主何某找到陳某,要求陳某賠償其損失,陳某無力全部賠償,何某遂要求陳某立下欠條,陳某同意打欠條,但雙方因被盜物品數量多少產生爭執,陳某無奈之下撥打了新沂市公安局“110”報警至案發。
法院審理認為,陳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盜竊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鑒于其有自首行為,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因此,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