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違反競業協議 員工被判支付公司35萬元
作者: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 游進國 艾家靜 發布時間:2019-11-15 瀏覽次數:722
年終歲尾,正是職場人士盤算著跳槽的高峰期,如果之前曾簽過競業限制協議,需切記不要違反,否則將面臨數額不小的違約賠償。近日,蘇州市虎丘區人民法院對一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依法判決,原告阿勝無需繼續履行和被告宇宙公司的《競業限制協議書》,但需支付被告公司競業限制違約金35萬元,同時返還公司競業限制補償金5萬元(均為化名)。
阿勝是名牌大學畢業的高端人才,2016年3月,他與高科技企業宇宙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期限5年,崗位為系統工程師。雙方同時簽訂了《競業限制協議書》和《保守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協議書》,其中關于競業限制的范圍,載明“合同解除后一年內,乙方不得到經營下列業務的個人或企業處就業:精密測量與檢測相關的計算機軟硬件產品、光學產品、電子產品、機械產品的生產、研發和銷售……若違反約定,除需返還甲方已付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外,還應支付甲方違約金50萬元。”
2018年3月,阿勝因個人原因與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宇宙公司按照約定,以阿勝離職前基本月薪2.5萬元為標準,向其支付了競業限制補償金共計5萬余元。
2018年4月,阿勝到案外人無錫某智能裝備公司處工作。“這家公司與我們生產、經營的產品中,均包括測量和檢測設備、自動化系統等。”得知此消息的宇宙公司憤懣不已,以阿勝涉嫌泄露商業秘密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提請勞動仲裁。而阿勝堅稱自己沒有違約,并對要求他支付違約金的仲裁結果不服,于是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無需向被告支付競業限制違約金50萬元以及補償金5萬元。
“我在離職前,確實先和無錫的公司接觸過。”庭審中,阿勝陳述,本來無錫公司答應他,一過來就到關鍵部門帶領團隊,但從宇宙公司離職前,公司曾特別強調了競業限制的事情。“于是我內心也不敢去關鍵部門,與無錫公司協商后,先把我安排到了其他部門。”
阿勝表示,他知道兩家公司在業務上有重合競爭,“但是我在宇宙公司的主要工作是測量,如今在新單位的主要工作是檢測,兩者不一致。”他同時認為,50萬元的違約金過高,“即使我需要支付違約金,也應當調低金額。”
庭審過程,原、被告一致確認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書》約定的競業限制履行期限已經屆滿,雙方也未續簽。
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為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約履行。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足以認定原告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的工作單位和被告在業務方面存在競爭關系,且原告在被告處工作時接觸并了解了被告的保密信息應為客觀事實,所以原告的行為違反了雙方簽訂的競業限制協議,依約原告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被告已向原告發放的競業限制補償金,在原告違反了競業限制協議的情況下,依約應返還被告。”承辦法官指出,關于雙方約定的50萬元違約金,原告雖稱金額過高,但其未能提交證據證明該事實,而被告也不能舉證因原告的違約行為給其造成的實際損失,對此法院認為,雙方約定的如果原告違反競業限制義務則應返還被告已經發放的競業限制補償金,該約定亦系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法院認定原告應予返還已經在客觀上使得被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補償,慮及原、被告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書》時,被告作為用人單位處于較為強勢的地位,并結合原告的工資水平、違約的惡意程度等因素,酌情認定原告應支付被告違約金35萬元,于是最終判決如上。
【法官連線】競業限制糾紛顯著增多,高賠償額成為常態
近年來,越來越多的用人單位選擇與員工簽訂保密協議或競業限制協議,對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義務等內容進行約定,隨之而來的是競業限制類糾紛顯著增多,高賠償額也漸成常態。法官提醒,競業限制制度的設置是為了保護企業的商業秘密,防止企業間的惡性競爭,保護企業的競爭優勢。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誠實守信才能減少雙方風險,基于平等誠信的基礎,簽訂競業限制協議后應依法依約履行協議約定,否則違約一方將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