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汽車消費應受《消法》調整
作者:符向軍 發布時間:2006-09-11 瀏覽次數:3809
關于生活消費領域的商品房和汽車交易應否受《消法》49條的調整,一次次引起人們的爭論。房產商們與廣大消費者間的激烈爭議自不必說,學者間也存有肯定與否定之說的爭論,如著名民法學家梁慧星曾于2001年在《人民法院報》撰文認為商品房并非普通商品,此類合同糾紛可適用瑕疵擔保制度予以解決,不宜適用《消法》49條雙倍賠償的懲罰條款,否則會引起交易主體利益關系的嚴重失衡,對銷售商是不公平的。由于當初《消法》實施時,社會經濟發展相對落后,加上福利分房制度,商品房、汽車等大件商品的消費交易遠非社會常態,法官們對涉及商品房、汽車等消費交易中的欺詐行為能否適用《消法》49條懲罰條款常持謹慎保守態度,法院的不少判例并不支持要求適用《消法》49條雙倍賠償條款的原告的訴求。隨著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我國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地產交易市場逐漸發展和完善,商品房、汽車消費成為人們生活消費中的重要內容,因商品房和汽車問題而發生的投訴和爭議越來越多更多,更多專家學者和法官們不贊同類似梁教授的意見,法院支持商品房、汽車等消費交易應受《消法》49條調整的判例也不斷出現。北京、浙江等地區法院系統已相繼制定了統一規定,商品房、汽車等消費交易中的欺詐和惡意違約行為應受《消法》49條調整。
筆者認為,首先我們應在一個基本認識問題上達成共識,即商品房、汽車到底是否屬于“商品”?其實進入市場用于交易的商品房和汽車等大宗物品屬于商品應該是個常識性問題,因為商品的最本質特征就是用于流通交換的物品。特殊商品也好,普通商品也好,都是商品無疑,《消法》與其他任何法律法規并未專門規定某些“特殊商品”的消費交易不受《消法》調整。以商品房或汽車非“普通商品”為由拒絕接受《消法》調整沒有任何法律依據,并無說服力。
其次我們應該認識到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商品房和汽車的消費已經日益成為人們社會生活的常態,商品的種類和價格并不是判定其是否為生活消費的標準。商品房和汽車的消費交易本質上屬于生活消費關系,生活消費是指人們為衣食住行等生活需要而進行的消費活動。商品房和汽車消費是生活消費的重要內容,人們購買消費商品房和汽車的行為是典型的生活消費行為。所謂購買商品房和汽車或者外出旅游等行為是“奢侈消費”、并非生活必需消費行為,其權益不受消法保護、不受《消法》調整的說法,是無稽之談。提供商品房和汽車的開發商和經銷商們是以盈利為目的的市場經營者,是真正意義上的市場主體,多數還是壟斷經營下的暴利獲得者,而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房和汽車時處于絕對弱者地位,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符合《消法》的價值取向。適用《消法》調整應毫無疑問。
然后我們應該認真審視《消法》49條的規定。《消法》49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格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何謂欺詐?《消法》只是籠統規定,并未列舉具體情形,實踐中并不太好把握,消費者適用49條保護自己合法利益時應該妥善行事,不應動輒訴訟。一些一般的商品質量問題、一般的違約行為可以要求修理、更換、追究違約責任或部分雙倍賠償或者解除合同等,不宜提起原商品價格的雙倍賠償訴訟。比如商品房廣告中的小區綠地面積縮水、某個房間某處粉刷脫落、原定100平米面積的房子比3%的誤差允許范圍還少了2平米、汽車的某扇玻璃窗、某個輪胎是冒牌產品或質量不達要求等。可以要求對不合要求部分進行修理、更換、退換、合理補償或(雙倍)賠償或者解除買賣合同等。司法實踐中法官要發揮智慧,可以適當運用自由裁量權。關于商品房交易,2003年6月1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8、9條列舉式規定了可以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的五種情形,包括欺詐和惡意違約的情形。規定買受人除可請求出賣人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外,還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相比《消法》規定更具體也更合理,使司法實踐具有可操作性,可視為對《消法》的合理發展。但據此,在商品房買賣中,并不是所有的欺詐行為都適用懲罰性賠償的原則,僅僅限于《解釋》明確規定的情形,并不能完全適應日新月異紛繁復雜的商品房交易行為。而關于汽車交易如何適用《消法》,只是工商總局2003年有明文答復小轎車經營者有欺詐消費者行為的應適用消法,至今并未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或具體司法解釋。這些都有待于相關立法機關、最高法院、行政機關等本著法律的可操作性、司法的統一原則盡快作出或繼續作出《消法》的相關立法、司法解釋和實施細則。
最后,相對于民法通則、合同法而言,《消法》是一部側重保護消費者權益的特別法。我們應意識到《消法》49條并未限制適用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幅度,其雙倍賠償條款是懲罰性的,意在制裁打擊經營者惡意不法行為,體現了國家維護市場交易秩序、保護人們權益的決心和法律的嚴肅性。是《消法》最為閃光的核心條款。商品房、汽車是不是商品、消費品以及商品房、汽車交易能否適用49條并不是簡單的觀點之爭或法條之辯,它體現著對國家法律尊嚴和消費者權益的尊重與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