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利轉貸,合同無效獲利成泡影
作者:泗陽縣人民法院 孫建軍 發布時間:2020-04-14 瀏覽次數:748
2018年2月,張某急需用錢但沒法貸款,向王某借錢。王某說沒錢,張某就對王某說,你可以到銀行做貸款再借給我,我給你每月利息3分,讓你賺錢。王某心想這樣既得利又落人情,何樂而不為?于是王某從某農村商業銀行貸款100000元,轉借給張某。后張某陸續向王某支付利息53000元。2019年1月,張某資金周轉困難,無力支付利息。王某經多次催要未果后,將張某訴至法院。
泗陽法院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王某出借給張某的100000元款項系其從銀行貸款所得,王某以獲得高額利息回報為目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后,轉借給王某,雙方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故雙方之間的利息約定亦無效,但所借款項應予以返還。王某從張某處先前收取的利息53000元,應抵扣借款本金。遂判決張某向王某返還借款本金47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中心公布的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算,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
法官寄語: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他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所形成的借貸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出借人與借款人所約定的利息也無效,得不到法院支持。套取資金的出借人不僅要自己歸還銀行等金融機構的貸款利息,其從借款人處獲取的高額利息也應當予以返還以用來抵扣本金。同時,這種行為破壞國家信貸資金市場秩序,如果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構成高利轉貸罪的,將依法承擔刑事法律責任,由幻想獲利到牢獄之災,最終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