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現代網絡平臺不斷完善,各種外賣及配送服務為人們生活提供了不少便捷,時常能看到身著各種外賣平臺標志服飾,配備統一標志裝備的小哥們在各個小區穿梭。那么,萬一外賣小哥與他人發生交通事故,作為外賣小哥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怎樣的責任?近日,昆山法院訴調對接中心就審理了這樣一起外賣路上的交通事故。

原來,某日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一小區附近與胡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生碰撞,造成兩人不同程度受傷及二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昆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王某負該事故的全部責任。此后,胡某為追討賠償款,將王某及昆山某網絡公司告上了法庭。

那么,網絡公司是基于什么成為了被告呢?原來,王某是該網絡公司的員工,工作內容系為該網絡公司向客戶提供外賣送餐、配送、代收款等服務。事故發生時,王某駕駛配有某網絡平臺標志設備的車輛,并身著帶有某網絡平臺標志的工作服,從昆山某小區駛出。王某主張事發時正在配送餐,屬工作時間,但接單的賬號已被網絡公司收回。庭審中,網絡公司認可王某為其公司員工,其主要工作內容就為某網絡平臺配送員。

最終,法院推定事發時王某屬履行工作內容的職務行為,相應的責任應由網絡公司承擔,故判令網絡公司對胡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說法:本案中,王某與該網絡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其主要為某網絡平臺配送員,王某主張事發當日系正常出勤,對此網絡公司未作明確回應,同時,事故發生時,王某駕駛配備了標志設備的電動車,并身著統一標志的服飾,結合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綜上,法院推定事發時王某屬履行工作內容的職務行為,其相應的責任應由網絡公司承擔。該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某負全部責任,故胡某的相應損失應由網絡公司承擔。訂餐外賣服務為廣大群眾提供方便快捷服務的同時,也帶來了一定的安全隱患,外賣小哥們在力求提供優質快捷的配送服務的同時,也要注意嚴格遵守交通法規,用人單位也應當加強安全管理及教育,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