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的十九大以來,江蘇法院緊緊圍繞服務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建設“強富美高”新江蘇,依法履行金融審判職能,加強金融審判專業化建設,注重發揮司法裁判對金融市場的規范引導和價值引領作用,大力打擊非法金融活動,依法維護金融秩序,努力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積極為黨和國家工作大局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服務。

一、金融審判基本情況

(一)金融案件收結案情況

2018年以來,江蘇法院受理的金融案件總體呈上升趨勢,其中2018年受理一審金融商事案件103746件,審結一審金融商事案件91852件,2019年受理112150件,審結100580件,上升幅度均為9.5%,2020年截止8月31日受理77639件,審結52220件,同比分別出現了12.36%、14.92%的下降幅度;2018年受理一審金融犯罪案件1347件,審結一審金融犯罪案件1239件,2019年受理1480件,審結1423件,上升幅度分別為9.87%、14.85%,2020年截止8月31日受理930件,審結624件;2018年受理金融執行案件49135件,執結57762件,2019年受理57676件,執結59530件,同比分別增長17.38%、3.06%。2020年截止8月31日受理金融執行案件36805件,執結28883件。

2018年,全省法院共受理二審金融商事案件5746件,審結5129件,2019年受理6150件,審結4772件。2020年截止8月31日受理4539件,審結2728件。

(二)一審金融商事案件收案標的額情況

2018年,標的額居前五的一審金融商事案件類型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債權轉讓合同糾紛、證券類合同糾紛、保證合同糾紛,占標的總額的76.17%。(見圖一)

2019年,標的額居前五的一審金融商事案件類型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債權轉讓合同糾紛、證券類合同糾紛、保證合同糾紛、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占標的總額的75.33%。

2020年截止8月31日,標的額居前五的一審金融商事案件類型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證券類合同糾紛、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保證合同糾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占標的總額的79.07%。

其中,2018年以來,一審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標的額占一審金融商事案件標的總額一半以上,持續排名第一,一審案件收案數在一審金融案件收案數中持續第一位的同時,大標的額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數也出現了持續攀升,如受理標的額5000萬元以上的一審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件數,2018年為290件,2019年為311件,2020年截至8月31日已達229件。

另外,2018年以來受理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一審案件絕對數量不大且總體穩定,但案均標的額不斷攀升,其中2018年受理21件,平均標的額1.53億元;2019年受理25件,平均標的額2.11億元;2020年截止8月31日,受理12件,平均標的額3.3億元。

(三)一審金融商事案件類型分布

2018年全省法院收案數量排名前五的一審金融商事案件類型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銀行卡類糾紛、保險類糾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保證合同糾紛,五類案件占一審金融商事案件總數的87.25%。

2019年全省法院收案數量排名前五的一審金融商事案件類型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銀行卡類糾紛、保險類糾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證券類糾紛,占一審金融商事案件總數的87.24%。

2020年截止8月31日全省法院收案數量排名前五的一審金融商事案件類型為金融借款合同糾紛、銀行卡類糾紛、保險類合同糾紛、融資租賃合同糾紛、證券類合同糾紛,占一審金融商事案件總數的91.65%。

(四)主要做法和成效

1.依法懲處各類金融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持續保持對非法集資等高發、多發金融犯罪的嚴打高壓態勢,從嚴懲處涉互聯網金融犯罪以及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典型破壞金融秩序犯罪,以及關聯的金融從業人員權錢交易、利益輸送、內外勾連等職務犯罪行為,對涉案金額巨大、被害人眾多等社會危害較大的金融犯罪分子,依法從重處罰,堅決筑牢金融安全司法防線。2018年以來,依法對790名金融犯罪分子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較重刑罰,其中對162名集資詐騙犯罪分子分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無期徒刑不等的刑罰,占該罪總判決生效人數的58.7%,有效遏制了金融犯罪發展態勢。同時,根據犯罪的具體情況,實行區別對待,對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較小、積極退賠退贓,其犯罪行為對金融秩序危害較小的被告人,做到該寬則寬,依法予以從輕處罰,實現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制定全省法院《關于落實<持續打好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風險攻堅戰專項行動方案(2018-2020年)>實施方案》,成立處置非法集資犯罪陳案攻堅戰領導小組,全面摸清陳案底數基礎,綜合施策,加大審判、執行力度,指導全省各級法院開展非法集資犯罪陳案清理工作。同時,積極參與重大案件處置工作研究,配合做好跨省非法集資等犯罪案件審判、資產處置等工作,為工作流程意見的制定提供建議。

在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審理中,注重把案件辦理與化解風險、追贓挽損、維護穩定結合起來,加強整體統籌推進,省法院指導下級法院妥善審理8個系列重大非法集資犯罪案件,案件得到平穩處理。

2.堅決打擊“套路貸”等非法金融活動。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委決策部署,貫徹落實最高法院工作要求,把打擊“套路貸”等非法金融活動和虛假訴訟違法犯罪作為開展掃黑除惡專項斗爭的重要內容,扎實部署推進。2018年以來,全省法院開展“套路貸”虛假訴訟等非法金融活動專項整治工作,在全國率先出臺打擊與防范“套路貸”虛假訴訟、網絡“套路貸”虛假訴訟兩個工作指南,探索創新“333”工作機制,依托法院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執行指揮中心執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統、“套路貸”虛假訴訟智能預警系統“三大系統平臺”,嚴把立案、審理、執行“三大關口”,健全全流程全方位打擊防范工作機制,落實“一檢索、二集中、三并案”的辦案機制,解決單一案件難以發現“套路貸”虛假訴訟犯罪線索問題,提高打擊懲治精準度。對全省法院排查的“套路貸”虛假訴訟案件進行類型化分析,形成“套路貸”虛假訴訟表現手法與防范的專題報告,提高防范與打擊“套路貸”虛假訴訟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構建防范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長效機制,出臺健全完善防范與打擊“套路貸”及虛假訴訟長效工作機制的指導意見,落實長效常治。專項整治工作開展以來,一批涉“套路貸”虛假訴訟案件得到糾正,審結的金融放貸領域涉黑涉惡案件中,被告人重刑率達30.5%,一批“套路貸”涉黑涉惡分子得到嚴懲。在打擊與懲治“套路貸”虛假訴訟的高壓態勢下,全省法院民間借貸案件明顯減少。

3.依法妥善化解涉金融領域風險隱患的糾紛。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積極支持黨委、政府協調處置涉訴大型企業債務風險化解工作。堅持 “賣者盡責、買者自負”原則,依法公正審理公司債券、企業債券、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的發行和交易所引發的合同、侵權和破產民商事案件。配合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共同推進化解處置高風險中小法人金融機構風險。加大金融債權案件財產保全力度,優化審查程序,及時采取措施,提高保全效果。加大金融債權案件執行力度,加強對被執行財產的查控和處置。積極推動互聯網金融風險整治工作,準確區分網絡“套路貸”違法犯罪與合規的網絡借貸活動,依法懲治網絡“套路貸”違法犯罪,及時向監管部門移送案件線索、材料,提出司法建議。妥善審理涉交易場所案件,對未經許可或者超越經營許可范圍開展的違法違規交易行為,依法否定其法律效力,加強涉交易場所案件的行政處置工作與司法審判工作的銜接,有效防范區域性金融風險。

4.依法規制金融借貸高利行為,推動金融回歸服務實體經濟的本源。依法保護融資租賃、保理、保兌倉交易等金融資本與實體經濟相結合的融資模式,支持金融資本服務實體經濟,同時,嚴格把握司法保護的借貸利率標準,防止有關主體違法違規變相獲取高額利息。

5.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權益,推進金融糾紛多元化解。在涉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民事案件中,將賣方機構是否履行適當性義務,金融消費者是否充分了解相關金融產品和投資風險并在此基礎上形成自主決定,作為應當查明的案件基本事實,正確分配舉證責任、確定責任主體,依法保護金融消費者合法權益,規范賣方機構經營行為。主動融入黨委領導的社會治理體系,與金融監管部門、行業協會、調解組織加強協作配合,推動矛盾化解從終端解決向源頭防控延伸。深入推進矛盾糾紛源頭治理機制建設,廣泛吸收各方解紛力量,建立多途徑、多層次、多種類的金融糾紛解決渠道。健全訴訟與非訴訟銜接機制,促進非訴解決機制與審判執行工作的順暢銜接和高效流轉。持續推進金融糾紛“分調裁審”改革,推動金融糾紛調解組織建設,探索建立金融糾紛調解工作室,強化多元解紛實體化運作功能,不斷提高金融糾紛解決能力和水平。

6.不斷完善金融審判工作機制。遵循司法審判工作規律,科學制定金融類糾紛簡單案件與復雜案件的區分標準和分流規則,實現“簡案快審、繁案精審”。在金融案件審理中,有針對性地探索提高送達質量和效率的工作機制,積極借助基層組織力量開展直接送達,積極探索電子郵件、短信、微信等電子送達方式。進一步完善要素式金融審判方式,加快推行“要素式庭審+要素式審理報告+要素式裁判文書”模式,提高金融案件審判效率。探索涉眾型證券民事案件代表人訴訟制度,改變“一案一立、分別審理”的局面。

7.不斷加強金融審判專業化建設,金融審判工作格局初步形成。南京、蘇州、無錫、常州、泰州、南通等地中級法院和部分基層法院成立專門金融審判庭,探索金融審判專業化模式。2019年2月,省法院設立民事審判第五庭,專門負責審理金融及借貸案件。今年上半年,最高人民法院批復同意在南京、蘇州兩地中院內設專門破產審判機構,南京破產法庭已揭牌運行。部分法院積極建立金融審判專家咨詢庫,推動建立金融專家陪審制度,不斷提升金融審判專業化水平。

8.延伸審判職能,建立健全化解金融風險聯動機制。定期開展金融審判運行態勢分析,著力抓好普遍性、突出性、趨勢性問題的研判,及時提出司法建議,為黨委、政府提供決策參考。定期開展金融案件風險隱患排查摸底,對存在重大不穩定因素的金融案件,做好工作預案,積極爭取黨委、政府及有關方面的支持,確保得到依法穩妥處置。建立健全與金融監管部門的聯席會議制度,定期交流工作情況,共同研究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的對策措施。就打擊非法放貸,健全完善與公安機關、檢察機關、金融監管部門、市場監管部門的協作機制,推進數據信息共享,進一步形成工作合力。注重發揮司法建議對金融風險防范的重要作用,對發現問題及時發出司法建議,提示風險,提出建議,幫助堵塞管理漏洞,防范化解風險隱患。

二、金融案件特點

(一)新型疑難法律問題頻現

金融市場變化發展快,金融創新產品多,法律規制相對滯后,反映在金融審判中不斷出現新型疑難問題。

一是涉金融創新產品方面。例如,金融業務中出現的保兌倉、讓與擔保等新類型擔保,在合同效力、金融債權人是否具有優先權等事項中,因案件事實復雜,涉及多方主體,又缺乏明確法律規定,實踐中爭議多,審理難度較大。

二是涉金融機構合規經營方面。例如,在信貸業務中,出現的借款疊加信用保證保險,多有借款人在糾紛發生后抗辯對信用保證保險合同的簽訂,尤其是高額保險費不知情,一些案件中經營信貸業務的當事人及信用保證保險的保險人未對信用保證保險合同系在合規情況下借款人自愿簽訂提供證據。

三是相關合同解釋方面。例如,在住房按揭貸款業務中,對于開發商提供的階段性連帶保證項下義務和法律責任,格式合同中往往存在矛盾條款,金融機構、購房人、開發商在逾期還貸情形下各自的權利義務多有爭議,對相關合同條款的解釋存在不同認識。

面對新型疑難問題,江蘇法院通過依法履行審判職責,發布典型案例,公開裁判文書,發送司法建議等,規范引導市場行為,促進形成交易規則。法院的上述工作取得各方的高度評價和積極反饋,金融市場對于法院通過司法活動規范引導市場行為的期望和要求也不斷提升。

(二)涉非銀行融資方式案件數大幅增加

近年來,融資租賃、保理等新型融資方式快速擴張,涉及該類糾紛的案件也呈上升趨勢,出現了較大幅度增長。如融資租賃糾紛案件數量持續增加并保持高位增長態勢。同時,從涉訴主體來看,融資租賃存在向生活消費領域擴張的趨勢,普通金融消費者成為融資租賃的重要客戶群體,租賃物類型從傳統的大型設備擴展到醫療設備、家用轎車等小型資產,呈現多樣化趨勢。案件審理中發現部分融資租賃公司業務經營不規范,有的融資租賃交易中不存在真實租賃物,構成“名為融資租賃、實為借貸”的超范圍經營行為;有的存在租金高且存在名目繁多的各項費用,借款人綜合融資成本高企。

保理合同糾紛案件也反映了類似問題,近幾年來,江蘇法院一審涉保理公司糾紛案件年收案數量和總標的額持續上升。該類案件中,法院發現以下問題需引起重視:保理商明知基礎交易關系不實,而仍與融資方締結保理合同,構成“名為保理,實為借貸”;保理商收取名目繁多的保理費、服務費、管理費、融資利息等,部分費用在發放保理款項時予以一次性扣除,實際融資成本畸高;部分債權轉讓通知系由保理商(即應收賬款受讓人)向債務人作出,此時對債務人是否產生通知效力引發爭議。

(三)涉資本市場糾紛案件明顯增長

近年來,江蘇法院受理的與股票、債券等資本市場有關的金融商事糾紛呈現案件數量不斷增長,糾紛類型多樣化的趨勢。

一是虛假陳述責任糾紛。該類糾紛涉及人數眾多的投資者,案件審理中有關侵權因果關系認定、投資者損失計算以及證券市場系統風險因素扣除等法律問題存在較大爭議,對金融審判的專業化水平提出較高要求。作為最高法院確定的三家證券糾紛代表人訴訟試點單位之一,2020年5月,南京中院對4家上市公司作為被告的案件啟動代表人訴訟程序,為涉眾性證券糾紛的高效化解進行了積極探索。

二是債券違約糾紛。債券市場打破剛性兌付后,江蘇法院受理的債券違約糾紛案件數量及標的額高速增長。該類糾紛標的金額較大,涉眾型強,且易于引發企業信用風險,其中涉及多方面法律問題值得關注。

三是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2018年以來,江蘇法院受理的質押式證券回購糾紛案件數量持續增加,總標的額達125億元。此類案件糾紛成因與質押證券的價格變動存在較大的關聯性,證券價格下跌易于導致相關公司控制權轉移、證券價格進一步下行,易引發市場風險,需要高度關注。

 

(四)案件中時有金融風險隱患反映

金融商事案件中反映的金融風險需引起高度重視。

一是大型企業債務風險。2018年以來,江蘇法院有序開展涉相關上市公司重大金融案件處置工作。相關案件反映出個別企業出現流動性困難,對金融債權安全和金融秩序穩定造成一定影響。以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為例,近幾年來江蘇法院受理的標的額5,000萬元以上的金融借款合同糾紛呈現持續上升趨勢。

從上述變化看,金融借款的大額化趨勢明顯,銀行等金融機構的金融債權風險呈現上升態勢。

二是涉眾性風險。隨著金融監管機關加強對P2P網貸平臺、違規交易平臺、各類理財機構等清理整頓,相關行業亂象得到了有效遏制,但相關領域涉及眾多投資者的產品逾期、虧損引發糾紛也有所增加。

三是合規性風險。有的金融機構,以及類金融機構,存在較為嚴重的違規行為,導致風險控制制度不同程度被架空,危及金融債權安全。

三、金融商事案件趨勢研判

(一)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的金融商事案件將陸續出現

今年以來,新冠肺炎疫情對我國經濟發展造成較大影響,對金融市場有一定沖擊。當前,江蘇法院受理涉新冠肺炎疫情金融商事案件總體平穩,明年第一季度,隨著金融支持幫扶政策帶來的貸款展期到期,金融糾紛將可能出現增加。

一是部分企業因生產經營陷入困境,資金鏈緊張,引發金融借款、融資租賃、保理等融資類糾紛。

二是在資本市場,新冠肺炎疫情影響上市公司業績及大宗商品供需,引起股票、期貨價格大幅波動,市場投資者發生投資損失,在多因素的疊加下可能引發相關證券、期貨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糾紛。

三是全球蔓延疫情外貿活動造成沖擊,與對外貿易緊密相關的出口信用保險、獨立保函、信用證等糾紛案件可能出現增多趨勢。

(二)金融商事案件結構變化仍將持續

近年來,江蘇法院受理的金融商事案件類型結構已經發生了較大變化,從傳統的銀行類、保險類案件占據絕對主導,轉變為各種金融案件類型共同并存,特別是涉新興金融領域的案件占比不斷提升,呈現新穎性、復雜性、技術性、國際性的發展趨勢。后期,金融商事案件的結構變化持續可能性較大,對此,需要加強研判,密切關注相關法律規定和監管制度、政策的走向,原因是:一是融資租賃、保理等非銀行融資方式持續增加,服務領域和融資規模不斷擴大,與之相關的糾紛案件也將越來越多。二是隨著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不斷健全完善并逐步與國際接軌,糾紛所涉領域將從主板市場擴展到新三板、科創板、銀行間市場以及跨市場交易等,所涉交易品種將從股票擴展到債券、基金、私募股權、期貨、期權以及其他金融衍生產品等。三是隨著金融科技不斷進步,金融與科技將進一步深度融合發展,互聯網、云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新技術在銀行、保險、證券、信托等領域進一步得到運用,涉及網絡支付、智能投顧、網上理財等業態以及與個人信息、信用保護等有關的糾紛案件也將不斷出現。四是金融發展變化過程中以金融創新為名的違法違規行為也層出不窮,準確把握相關行為的合法與非法、違法與違規界限對依法保護合法權益、維護金融安全至關重要。

(三)金融商事案件中的涉外因素將不斷增多

推動金融業進一步對外開放,是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實現經濟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2019年7月,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辦公室發布《關于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的有關舉措》。在擴大金融對外開放的背景下,外資金融機構所涉糾紛,以及與跨境投融資、跨境擔保、跨境支付結算、跨境金融服務密切相關的金融商事糾紛將不斷出現,金融創新產品結構和交易模式將更趨復雜化和專業化,涉及域外法律適用、復雜金融產品解析以及與國際金融交易規則銜接等問題將越來越多,金融審判的國際化特征將日益顯現。

(四)金融審判對金融交易的導向意義將日益增強

金融領域創新程度高,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問題往往涉及法律未作出明確規定的事項,法院裁判對于界定交易法律關系性質,明確各方權利義務,促進形成交易規則有重要作用。

此類涉及市場交易規則確認的案件,也持續給金融審判帶來新的挑戰。

(五)金融市場風險仍需審慎應對

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題。今年是中央提出三大攻堅戰的決勝之年。金融風險防范工作在黨中央統一領導下取得明顯進展,但目前產生金融風險的國際國內因素仍存在,而新冠肺炎疫情又增加新的不確定性。當前,在互聯網金融、信貸、債券、信托、違規交易平臺等領域個別企業先后出現流動性風險,成為可能影響金融安全和社會穩定的潛在風險因素。各方仍需強化風險意識,進一步健全完善金融風險防范化解長效機制,協同處置重大金融風險,堅決守住不發生系統性、區域性、行業性金融風險底線。

四、相關建議

金融秩序的穩定,金融安全的維護,需要政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行業協會以及社會公眾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尤其需要人民法院與監管機關的協同,為此建議:

(一)協同做好金融領域新冠肺炎疫情應對工作

為妥善應對新冠肺炎疫情帶來的金融風險,保障實體經濟盡快恢復正常運行,建議金融機構根據具體情況調整企業信貸安排,避免“抽貸”、“斷貸”等行為,以展期續貸、分期還款協議等方式協商解決糾紛,努力降低企業融資、解紛成本。對于受疫情影響暫時失去收入的人群,在信貸政策上予以適當傾斜,靈活調整信用卡、個人消費貸等還款安排,避免輕易將其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建議金融監管部門進一步加強對金融機構的工作指導,加強對復工復產重點領域的金融支持,引導金融機構以延期還款、調整利率等方式減輕企業債務負擔,同時依法打擊變相收取高額利息、虛假金融產品宣傳等行為,維護金融消費者和金融投資者合法權益。加強金融領域行業自律,以行業公約等方式向社會作出承諾,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提振實體經濟信心。

(二)進一步加強金融市場對外開放的法治保障

為積極應對金融加速對外開放,建議進一步完善涉外金融立法,明確跨境投融資、跨境支付結算、信用證、獨立保函等涉外金融重大法律問題以及涉外管轄、域外送達、證據認證、外國法查明等訴訟程序問題,為涉外金融糾紛化解提供規則依據。相關金融機構和企業應高度重視涉外金融風險,充分了解國際金融規則和金融產品,加強風險評估、事實調查、訴訟應對。要整合金融監管機構、司法部門、仲裁機構、行業組織等多方資源,推動構建涉外金融調解、仲裁、訴訟有機銜接的多元糾紛解決平臺,提高涉外金融糾紛解決的便利化程度和裁判的可預期性。建議高等院校和金融研究機構進一步深入研究國際金融交易規則、國際慣例、國際條約以及重要金融司法判例,對擴大金融對外開放背景下的重大法律問題加強研判。

(三)進一步防范化解金融市場風險

一是要進一步加大對非法金融活動的整治力度。非法金融活動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的安全和穩定。金融監管部門要為金融市場的整治活動提供強有力的政策依據和保障,強化金融監管的可操作性,推動監管政策的落地。尤其是要加大對金融創新產品的監管,加大對名為創新實為逃避監管、嚴重影響金融市場秩序、損害投資人利益行為的整治。同時應加大對金融創新產品的調研,落實好登記和備案許可制度,降低金融創新產品可能引發的金融風險和糾紛,引導金融機構在法律的框架內審慎開展金融創新。

二是要進一步加強金融風險防范機制建設。金融機構要進一步樹立起依法合規經營理念,杜絕以逃避監管為目的的所謂金融創新,維護金融市場的正常秩序。同時,金融機構要樹立起確保金融安全的理念,健全和落實各項風險防范機制,按照監管規定,建立完備的金融風險內控機制,仔細排查現有風險內控機制,及時查漏補缺。要進一步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理念。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必須把發展經濟的著力點放在實體經濟上,把提高供給體系質量作為主攻方向。金融機構要為中小企業融資提供與其資信水平相匹配的融資方式,扶持中小企業健康成長,避免資金空轉,人為放大風險。

三是要進一步建立健全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金融機構應建立投資者適當性判斷標準和認定規則,對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作出客觀、適當、合理的判斷。加強對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尤其是金融產品銷售人員的專業技能及職業道德培訓,在銷售金融產品時根據投資者經濟能力以及風險承受能力,合理推薦相關金融產品,及時履行對產品的說明義務和風險提示,防止含混不清誤導消費者。同時,還要加強對金融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金融機構應加強對工作人員安全防范意識的培訓,提高其對客戶的隱私保護意識。同時,應加大技術研發投入,通過信息化手段提高交易安全性能,防止金融產品存在技術漏洞,泄露消費者信息。

四是要進一步提升金融消費者的風險防范意識。要通過傳統媒體、新興媒體,采用深入街鎮、社區開展對金融消費者保護典型案例的宣傳工作,大力宣傳“買者自負”的交易原則,警惕高息攬儲行為,倡導正確的投資理念。加大投資者適當性義務的宣傳,引導投資者選擇與自身認知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的金融產品,避免因高風險金融交易產生的投資風險。

五是要進一步完善金融領域法律法規,提升金融監管立法層級,與現行監管政策、規范性文件形成有機銜接和制度合力,明確金融機構在經營范圍、風險評估、投資者適當性義務管理、說明提示義務等方面的行為要求以及違法違規的法律后果。金融監管機關要進一步加大監管力度,及時查處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督促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強化金融監管政策的可操作性,為金融市場整治活動提供有力的制度依據和保障。盡快制定《江蘇省地方金融條例》,明確監管職責,強化監管協同,依法規范地方金融組織及其活動,維護地方金融秩序,防范化解金融風險。

(四)進一步完善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

為有效化解金融糾紛,建議進一步突出“一行兩會”在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中的支撐作用,積極發揮金融監管部門的職能定位和專業優勢,抓好已有各項多元化解決機制的落實工作,促進矛盾糾紛化解。大力推進金融仲裁,鼓勵金融機構采用金融仲裁的方式解決金融糾紛,充分利用社會化糾紛解決力量和資源,便捷、高效地解決糾紛。進一步發揮金融行業協會對金融糾紛化解的促進作用,繼續擴大行業協會在金融糾紛案件調解中的覆蓋面,針對當前債券違約糾紛、融資租賃糾紛持續高發的態勢,推動建立債券、融資租賃糾紛專項金融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堅持將非訴解決挺在前面,加強訴調對接,進一步拓寬調解通道,將更多的金融矛盾糾紛納入到多元化解機制中,為保障金融穩定貢獻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