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賣法院查封財產(chǎn),被告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閆靜 包鈞 發(fā)布時間:2021-11-12 瀏覽次數(shù):1073
2021年11月10日上午,被告人高某犯非法處置查封的財產(chǎn)罪被如皋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2019年7月,因被執(zhí)行人高某一直未向申請人周某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如皋法院執(zhí)行局在執(zhí)行過程中依法查封了高某放置于家中的機器設備,張貼封條并告知其不得轉移、變賣、毀壞查封機器后,由高某對查封的機器設備進行保管。
然而,高某卻悄悄打起了該批機器設備的主意。2019年8月,高某一不做二不休,撕去法院張貼在其機器設備上的封條,私賣了被查封的機器設備,并將私賣所得款項用于償還其在法院的另起執(zhí)行案件所涉?zhèn)鶆铡:笠驗闆]有能力償還周某的借款,其選擇了溜之大吉。
2019年11月,如皋法院以高某涉嫌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罪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21年9月,長期躲債在外的高某被抓獲歸案。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條規(guī)定:隱藏、轉移、變賣、故意毀損已被司法機關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chǎn),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該案中,高某私賣法院查封資產(chǎn),雖然其將所賣款項用于償還其在法院的另起執(zhí)行案件所涉?zhèn)鶆眨⒉挥绊憣ζ渥冑u司法機關查封財產(chǎn)行為的認定。且截至案發(fā),其仍未自動履行生效判決,屬情節(jié)嚴重。綜合高某坦白、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院采取的查封、扣押、凍結財產(chǎn)的措施具有法律的權威性和排他性,任何公民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處置,否則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