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為房屋買賣,實為民間借貸,法院如何認定?
作者:太倉市人民法院 史福宜 發布時間:2018-08-31 瀏覽次數:514
伴隨著房地產市場的火熱,房屋價值的快速增長。投資客找到了商機,資金出借方也想到保證債權實現的方法。因此,很多披著房屋買賣合同外衣的民間借貸合同出現,給法院審理案件增加了難度。近日,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名為房屋買賣,實為民間借貸的案件。
付某在訴狀中稱,2018年2月1日,其向王某購買坐落在太倉市沙溪鎮旅游商品街的某套商品房,并與王某簽訂《房地產買賣契約》一份,該契約第二條約定付某交付王某定金25萬元。該契約第六條約定若王某中途違約,則雙倍退還付某定金,并賠償付某房屋成交價20%的違約金。同日,付某轉賬給付王某23.5萬元,現金給付1.5萬元,王某向付某出具收條一份,內容是其收取付某25萬元。由于王某逾期未履行合同,已構成違約,故付某請求法院判令王某將該套房屋過戶給付某。
王某經法院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故法院依法缺席審理。在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對證據進行了仔細審核后發現付某與王某簽訂的《房地產買賣契約》,未約定房款的支付期限、房屋的過戶期限以及稅費負擔等事項。這與一般的房屋買賣合同明顯不符。承辦法官認為,付某與王某簽訂的《房屋買賣契約》,其作用在于保證對方按時還款,雙方之間不存在真實的房屋買賣關系,雙方之間實際上是借款合同關系。
法官也及時向付某釋明,其房屋買賣關系的主張不能獲得法律支持,建議其變更訴訟請求,否則將承擔敗訴的后果。最終,付某袒露實情,變更了訴訟請求。
在付某變更訴訟請求后,關于雙方爭議的借款數額。承辦法官認為,2018年2月1日,付某的銀行賬戶余額是260762.75元。由此主張支付給王某的25萬元中,轉賬給付23.5萬元,現金給付1.5萬元,不符合常理。因此,可以認定王某的借款金額是23.5萬元。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設立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7條的規定,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最終,法院判決王某歸還付某借款本金23.5萬元,并按照年利率24%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