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消費貸款,萬元“服務費”是否合規?
作者:連云港市贛榆區人民法院 朱孟杰 發布時間:2022-02-25 瀏覽次數:1162
張某想購買一輛價值14萬元的轎車,但手中僅有4萬余元,汽車經銷商建議其申請消費貸款。張某聽后,遂與某資產管理公司(甲公司)簽訂分期付款服務合同,約定甲公司為張某提供擔保向貸款銀行申請汽車分期付款業務,甲公司向張某提供包括擔保在內的相關汽車分期付款服務,合同約定張某需向甲公司繳納汽車分期服務費1.5萬元,如因張某未及時還款而發生貸款代償,張某另需支付墊資費。張某后與某銀行簽訂了信用卡大額分期卡分期付款借款合同,貸款11萬元,用于購買轎車,張某另向某銀行繳納分期付款手續費1.1萬元,甲公司為該筆貸款向銀行提供擔保。后,張某無力還款,甲公司就張某的逾期本金及利息共計4萬元向銀行進行代償?,F甲公司將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歸還代償的4萬元本息。
贛榆法院經審理認為,甲公司為張某的貸款提供擔保并進行代償,該部分事實并無爭議。甲公司為張某的貸款所收取的1.5萬元服務費,其實際收取理由系擔保融資事項,但甲公司的營業執照所載明的經營范圍系從事汽車銷售服務,其并不具備相關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從事經營性融資擔保業務的資質,且其收取的費用也明顯高于一般的擔保費,甲公司借融資擔保收取高額費用屬違法,故該服務費應在代償款中予以扣除。贛榆法院判令被告張某返還甲公司代償款2.5萬元,現該判決已生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國務院發布的《融資擔保公司監督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設立融資擔保公司,應當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未經監督管理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擔保業務。本案中,甲公司以汽車銷售服務商的名義,向不特定人群提供貸款擔保,并收取高額的服務費,其真實意圖系通過從事投融資擔保業務以營利。甲公司并無相關融資擔保資質,故其無權收取融資擔保服務費,甲公司的相關墊資損失,通過合同約定的墊資服務費也足以彌補,故其收取的高額服務費應當沖抵其代償金額。對此提醒廣大消費者,根據個人承受能力進行消費,合理計算自身的融資成本,是規避一切套路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