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保修”非彼“包修”,地暖過了“包修”期,維修費用誰承擔?
作者:昆山市人民法院 竇淳冉 劉春香 發布時間:2020-12-16 瀏覽次數:804
隨著天氣越來越冷,一波波寒潮來襲,除了“靠抖保暖”,越來越多生活在南方的人選擇在家里安裝地暖,這種制暖方式不同于其他傳統取暖方式,對于人體的舒適度較高。那么,像是地暖這一類的商品,若是在“保修”期,而非“包修”期內出了質量問題,則該由誰來負責維修,以及承擔相應維修費用呢?最近,昆山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2018年1月10日,市民陸先生與昆山某暖通公司簽訂了一份“暖氣片系統”《銷售施工合同書》,工程總價為3萬余元。合同書中約定的保修期為兩年,正式簽訂合同時陸先生特意向商家要求延長保修期,商家同意暖氣片系統主機保修年限為三年,保修時間從設備調試合格之日起計算。陸先生使用調試合格的地暖設備一年多后,至2020年1月中旬,該系統主機已完全不能正常工作,隨后陸先生電話聯系維修人員,直至3月底,對方上門實地檢查發現主機故障。此次維修更換了三樣配件,產生的3150元維修費用由陸先生暫先墊付。事后陸先生與暖通公司溝通要求歸還墊付款,暖通公司堅決不同意,且陸先生稱經多次維修后,地暖現仍無法正常運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陸先生向昆山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告暖通公司出示暖氣片系統主機正規進貨憑證,更換暖氣片系統主機,并支付原先墊付的維修費3150元。
在法庭上,暖通公司辯稱,原告陸先生最早一次報修時間是2020年2月底,并非其所稱的“2020年1月中旬”。報修后廠家于3月底派人上門檢修,在更換零配件之后,設備主機即正常工作,不再存在所謂的主機故障問題,且陸先生僅有這一次主機故障的報修,故其稱“多次維修仍無法正常運行”不是事實。而關于維修費用,因報修時間己經超過廠家兩年包修期,故而廠家按照“過三包期”的操作慣例收取陸先生的材料費,理應由陸先生承擔,暖通公司沒有承諾支付該筆費用。暖通公司認為,陸先生混淆“保修”與“包修”概念,其設備主機雖在“保修”期內,但已經超過“包修”期限,且其支付的費用為三樣配件的材料費,而非人工費,屬于客戶自理范疇,因此無權主張暖通公司承擔維修費用并更換主機。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原告陸先生按約向被告暖通公司支付款項,暖通公司除了按約為陸先生安裝暖氣片系統外,還需提供售后保修服務。根據司法實踐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可知“包修”與“保修”非同一概念。“包修”是指三包商品的整機或主件在三包有效期內,非人為造成的質量問題,由經營者負責修理,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還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而“保修”是指非三包商品或者是三包商品的整機、主件在三包有效期外,但在保修期內,由經營者為消費者提供維修商品質量問題的服務,經營者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費但不能收取維修費用。
本案中,地暖系統主機燃氣采暖爐的包修期為兩年,保修期為三年,因無法確認設備調試合格之日、發票開具之日,法院以合同簽訂之日即2018年1月10日為包修期、保修期的計算起點。2020年1月中旬設備發生故障后,暖通公司于2020年2月接到陸先生報修電話,此時設備確實已過包修期。但后續暖通公司安排的維修人員于2020年3月底才至陸先生處進行實際維修并更換相應零部件,維修時間的延遲確實也影響到其對設備的使用。故基于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酌定暖通公司承擔維修產生的零件成本費1800元。
法官說法:在商品售后服務方面及消費者保護領域,不少消費者對“保修”的與“包修”概念的認識不太清楚。簡單來說,“包修”期,即經營者在此期內為消費者維修商品質量問題,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保修”期,即經營者在此期內可以收取零件成本費。由此,一些經營者便利用二者的一字之差做文章,對消費者作出三年五年甚至終身保修的承諾,從而維護自身利益。故而消費者在購買商品,特別是大件家電之前,要仔細查看具體的條文細節。一般來說,承諾包修幾年的商家更為靠譜,如果是承諾保修,則廠家維修可能不收費,但也可能收取零件費、材料費等。此外,商家也應站在消費者角度作充分考慮,誠信經營并提供優質服務,不在相關承諾中使消費者形成對這兩個概念理解上的混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