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書已明確居住權人享有“永久”居住權,在房屋拆遷后居住權人能否主張補償?9月30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的送達,這起關于拆遷權益的爭議最終落下帷幕。法院認為,調解書明確居住權人享有居住權,房屋被拆遷后,居住權人無法行使居住權要求房屋所有權人給予補償的,應予支持

李鳳(女)與邰民系二婚重組家庭,邰民的兒子為邰安、邰安的媳婦為杭麗。李鳳有一朋友陳香。2008年7月,陳香擬出售位于海安某小區721室(以下簡稱“721室”)。某日,李鳳在場情況下,杭麗與陳香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雙方商定成交價為125000元。嗣后,陳香將房款收條出具給了李鳳。不久,各方當事人同往當地行政服務中心將產權辦理在杭麗名下。

2010年4月,邰民與兒子邰安為上述房產產生爭議。邰民訴至法院,訴訟中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案涉房產歸兒子邰安所有,邰民與李鳳對該房屋享有永久居住權。調解書送達后,雙方當事人均未提出異議。邰民、李鳳實際居住于“721室”,邰安、杭麗另行居住。

2018年下半年,因涉及城中村改造工程,“721室”被納入拆遷范圍。2019年1月,杭麗與相關部門簽訂拆遷協議。得知相關情況后,李鳳表示其才是“721室”實際所有人,主張全部拆遷款歸其所有。

2019年1月,李鳳的主張未果后,向海安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基于“721室”拆遷所得的全部拆遷權益歸其享有。

庭審中,李鳳訴稱原房東將購房款的收條是出具給其本人的,其才是真正的購房人,應將拆遷的全部權益判歸其本人所有。杭麗則辯稱,李鳳與我公公僅僅是重組家庭,案涉的購房協議由我簽訂,實際也由我出資,有銀行取款記錄為證,有權部門也將房產登記在我名下,李鳳長期并未提出任何異議,現在其主張拆遷權益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李鳳的全部訴訟請求。

海安法院經審理認為:從本案現有證據看,杭麗的證據明顯優于李鳳提供的證據,且根據中國的國情,基于特定的家庭關系,李鳳不主張產權登記手續由自己保管,對產權證十多年不翻閱、不提異議,不符合生活常理,應認定案涉房屋實際購買者為杭麗。然而,根據邰民與邰安于2010年達成的調解書,邰民與李鳳對案涉房屋擁有居住權,從《民法典》最新精神出發,邰民、李鳳可從拆遷款中獲得一定補償。遂判決杭某麗給付李鳳夫婦居住權補償款120000元。

一審后,李鳳不服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裁定駁回李鳳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點評:由于本案杭麗所舉證據優勢比較明顯,房屋歸屬并不是本案真正的爭議焦點。本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于李鳳夫婦能否因居住權而獲得補償以及法院直接判決居住權補償是否突破原告請求權范圍問題。

關于能否因居住權而獲得補償的為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四章對居住權有著專章規定,明確了居住權的物權地位,強化了對房屋居住權益的保護,但是僅僅明確了設立居住權的方式為合同或者遺囑,那么,以生效法律文書設立居住權是否可行?《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決定等,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自法律文書或者征收決定等生效時發生效力。”因此,生效法律文書也是居住權設立的一種方式。此外,居住權一旦設立即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不消滅。如因特定事由,在約定期限到來前居住權提前消滅的,基于公平原則,居住權人可獲的一定補償。回歸本案,杭麗通過法院調解書明確為李鳳夫婦在“721室”上設立居住權,其應當遵守義務。因作為居住權客體的“721室”被拆遷,李鳳夫婦需另尋房屋,自行解決居住問題,產生另尋住房、搬遷等相關費用,由于該費用是因為征收(拆遷)行為而產生,李鳳夫婦可主張居住權補償。杭麗作為義務人應當從“721室”拆遷權益中拿出部分權益為李鳳夫婦進行居住權補償。

關于居住權補償是否突破原告請求權范圍的問題。首先,原告李鳳訴請要求享有“721室”全部的拆遷權益,從物權角度來將,李鳳非“721室”所有權人不應當享有基于所有權才可享有的全部拆遷權益。但是原告李鳳系案涉房屋“721室”的居住權人,在 “721室”因拆遷因素滅失的情況下,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支付部分拆遷權益作為居住權補償。此種居住權補償是對原告訴請的一種變通,無論是從支付金額數額上還是從權利界限上來講均未超過原告訴請范圍,因此,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居住權補償款并未突破原告請求權范圍。其次,由于李鳳不是“721室”所有權人,如果直接判決駁回原告李鳳的訴請,可能引發衍生訴訟,不利于解決涉案矛盾的徹底解決。我國《民法典》創設居住權的價值之一即為解決被特定人群居住困難的問題而設立,保障弱勢群體“住有所居”,具有幫扶之目的。本案中,用于提供居住的房屋被拆遷后,為保障居住權人的居住利益,法院判決給予居住權人適當的居住權利補償,既減少了當事人的訟累,鈍化了家庭矛盾,又體現了司法程序定紛止爭的功能定位以及法潤民心的價值取向。

綜上,“以房養老”成為逐漸興起的一種養老模式,“老有所養,老有所居”的理念也在加速趨同。居住權的設立,從法律層面規制了居住權利的穩定享有,當賴以依存的房屋滅失時,居住權人可以要求設立居住權的義務人進行補償,這不僅體現法之公平正義,更是全社會應當傳遞的尊老愛老正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