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調外機裝在這里,法院說不行!
作者:啟東市人民法院 陳杰 王俊博 發布時間:2022-02-18 瀏覽次數:1138
日常生活中,一些小區業主將車庫擅自改用為生活區域,并在外墻隨意安裝空調外機,而機器運行產生的噪音可能會影響其他業主的日常生活。近日,啟東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排除妨害糾紛,依法判決讓擅自安裝空調外機的業主拆除空調外機。
趙先生和李女士分別是啟東市某小區某幢住宅樓一樓和三樓的業主。原本居住在三樓的李女士為了生活方便,搬到了底樓的自家車庫內居住,并在車庫內安裝空調,而空調外機則放置在趙先生一樓外墻,位于趙先生臥室窗戶旁邊。趙先生覺得,空調外機運行產生的噪音嚴重影響了自己的日常生活,在多次和李女士交涉和向物業公司反映無果后,他將李女士告到了法院。
啟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害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該案中,李女士因車庫居住安裝空調,并將空調外機放置在靠近趙先生窗戶處的外墻上,根據《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禁止擅自改變物業的規劃用途,車庫的使用功能應為存放車輛,李女士將其改裝成住房已經改變了其使用功能,其改變車庫用途的行為具有違法性。其次,李女士在安裝案涉空調外機時將外機安裝在一樓趙先生臥室窗戶不足1米處,空調外機運轉所產生的噪音客觀上對趙先生的生活產生一定妨害,且超出相鄰關系容忍義務范圍,故啟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鄰里關系。該案中,李女士在安裝空調時僅考慮到自己的生活方便,卻忽略了該行為是否會影響到鄰居的正常生活,違背了相鄰關系中“方便生活”的內涵。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和睦互助的鄰里關系是中華民族數千年以來的美德,廣大居民不該為了一己私欲而破壞和諧的鄰里關系,應以鄰為伴,與鄰為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