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板取出術后常腫痛,4年后起訴是否超過訴訟時效
作者:泗陽縣人民法院 劉玲 唐勇 發布時間:2020-08-17 瀏覽次數:837
2015年7月27日,臧某某因右踝外傷后腫痛入住某醫院,行骨折切開復位內固定術。半年后,臧某某至該醫院行內固定(俗稱鋼板)取出術。其后的兩年多時間,臧某某右踝部時不時的會出現腫痛。2018年8月左右,臧某某又至上海某醫院住院治療,行“右踝關節融合術+取髂骨術”,出院診斷為“右踝骨性關節炎”。在上海某醫院駐院治療期間,臧某某從該院主治醫生處了解到,其骨關節炎可能系當初某醫院治療手術未達治療標準造成。忍受了多年的傷患疼痛,臧某某感到無比氣憤,一紙訴狀將某醫院告上了法庭。經相關醫學會鑒定,醫方存在過錯醫療行為,且過錯醫療行為系造成臧某某目前右踝功能狀況的主要因素,臧某某構成八級傷殘。法院審理過程中,該醫院辯稱治療行為發生在2015年,截至臧某某本案主張權利時,已超過訴訟時效。
泗陽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臧某某作為患者,不知道在手術后出現感染及創傷性關節炎與醫方的醫療行為有關,符合普通人的認知,其在上海某醫院就診后才知道權利受到侵害的事實,故訴訟時效期間最早從2018年7月22日開始計算,到臧某某2019年3月7日提起訴訟,訴訟時效期間未屆滿。結合醫方過錯及臧某某損失情況,判決確定某醫院對臧某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賠償臧某某319815.01元。
【法官評析】
訴訟時效,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期間為訴訟時效。一般而言,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但是《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為一年。另外,我國法律還規定了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訴訟時效期間具有法定性,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訴訟時效的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事由的約定,當事人對訴訟時效利益的預先放棄,均屬無效行為。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關于訴訟時效的起算,應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一是權利人的權利受到損害;二是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三是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義務人。判斷權利人是否“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應以堅持主客觀相一致的原則。“知道”是指權利人主觀上確實已經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事實。而“應當知道”則是一種法律推定,應指基于客觀情況及根據權利人智力、知識以及生活經驗等應盡的合理注意義務,權利人應當知悉其權利被侵害的事實,但因其自身過失而未知情,在該情形下,法律推定權利人知道其權利受到損害。
對于接受醫療等專業技術領域服務的當事人,雖客觀上可能因該專業技術領域服務中存在的侵權行為遭受到損害,但因當事人本身不具備醫學等相關專業技術領域的知識,且根據其生活經驗等也不應當知曉權利受到了損害。此種情形下,當事人就不會在侵權行為發生時或者侵權結果顯現時便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間也不應當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