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泰興市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趙某某、楊某某非法經營一案作出判決:1、被告人趙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三百元。2、被告人楊某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九百元。3、被告人趙某某、楊某某分別退出的違法所得人民幣6229元、1890元,合計人民幣8119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趙某某于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間,收購生豬65頭,在未取得《生豬定點屠宰證》及《營業執照》的情況下,伙同被告人楊某某在被告人趙某某家中私設生豬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共計屠宰生豬63頭,其中61頭已被銷售,2頭被當場查獲。二被告人非法經營數額共計人民幣89914元,其中被告人趙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6229元,被告人楊某某非法獲利人民幣1890元。

案發后,被告人趙某某、楊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在審理期間,被告人趙某某、楊某某分別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6229元、1890元。

法官評析:被告人趙某某、楊某某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應予懲處。泰興市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趙某某、楊某某犯非法經營罪的指控成立,認定被告人趙某某、楊某某具有自首情節,于法有據,予以支持。被告人趙某某、楊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均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趙某某、楊某某均退出贓款并主動繳納財產刑執行保證金,均可酌情從輕處罰。

鑒于被告人趙某某、楊某某犯罪情節較輕、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社區矯正機構亦同意對其適用非監禁刑,可給予一定的考驗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