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放大道遛狗與電動車駕駛人發生事故,遛狗人自身受傷誰應擔責?近日,隨著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的送達,這起健康權糾紛落下帷幕,法院認定遛狗人看管不善是其跌倒受傷的主要原因,判決由其自擔損失七成。

2018年6月某日19時左右,劉某牽著兩米長的狗鏈在村中大道上遛狗。顧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從劉某后方向劉某方向行駛。雙方交匯時,二人跌倒,劉某受傷。因傷情較重,劉某當即被送醫急救。

2018年7月,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事故證明:通過現場勘查及調查取證,事故成因無法確認,不能認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

經司法鑒定所鑒定,劉某為八級傷殘。

雙方就事故成因分歧較大,劉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顧某賠償醫療費、營養費、伙食補助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撫慰金等,合計420000余元。

庭審中,顧某辯稱其系與狗撞擊直接倒地,狗撞向其后又沖向另一邊,將劉某拖倒,劉某跌倒在其后方,二人沒有發生碰撞,劉某跌倒受傷與其無關。

法院審理后認為,劉某在天色已晚的情況下,牽狗行走于開放道路上,應當考慮到該行為的危險性,但其未盡足夠的看管義務,過于自信致狗亂竄,導致自身發生跌倒事故。顧某駕駛電瓶車速度較快,在發現劉某牽狗在前的情況下,未減速慢行,對事故的發生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綜觀本起事故的起因、過程及后果,法院酌定由劉某承擔本起事故70%的責任、顧某承擔30%的責任。經核算,劉某各項損失合計30余萬元,故判決顧某賠償劉某各項損失 9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顧某、劉某均不服提出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遂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

遛狗正逐漸成為現代生活新風尚,但不文明遛狗引發的事故糾紛也屢見不鮮。本案中,遛狗人于開放大道上遛狗,對往來車輛及行人極具危險性,劉某作為動物管理人,未正確認識周圍環境,僅因栓繩即疏于履行看管義務,疏忽大意致使事故發生,應當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法院判決遛狗人自擔損失七成,并無不當。

本案的發生提醒廣大鏟屎官們,佩戴牽引繩遛狗不是“免責金牌”,特定場合下,遛狗人應更加謹慎的履行看管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