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醉駕被判刑 不思悔改終入獄
作者: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 金永南 發布時間:2021-03-12 瀏覽次數:819
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這是廣大駕駛員甚至普通群眾耳熟能詳的宣傳標語。然而,竟有這么一個人,曾因犯危險駕駛罪被判刑并吊銷駕駛證,一年后卻再次醉酒駕駛。日前,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以其犯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其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
王某系安徽人,在江蘇南通生活和工作。2018年12月的一天晚上8時許,王某酒后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南通市青年路一地段時,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王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88.1mg/100ml,達到危險駕駛罪入罪標準。法院以其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緩刑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2020年1月12日晚,王某因受朋友邀約,去南通市港閘區城港路朋友租住地吃飯。王某知道自己駕駛證已被吊銷,不能駕駛汽車,遂請其親戚開車將其送至南通市港閘區城港路朋友租住地,待其吃完晚飯后再讓妻子來開車接其回家。當晚,王某在其朋友處喝了半斤多黃酒、一瓶啤酒,后朋友又相約打牌。次日凌晨3時許,王某明知自己無駕駛證,且酒后,卻仍懷著僥幸心理,自己駕駛汽車回家。王某駕駛汽車行至南通市通州區平潮鎮九圩港路口,停車等待綠燈通行時,因一夜未睡,疲憊不堪,竟然趴在方向盤上酣然入睡。經群眾報警,王某被執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公安機關鑒定,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212.5mg/100ml。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曾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判處刑罰,且本次醉酒血液中的乙醇含量高達212.5mg/100ml,因此對其不適用緩刑。法院遂依法從重作出前述判決。